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
引言
在专利申请实审程序中,授权通知书发出后,审查员时有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更正通知书”,以对授权过程中发生的事务性错误进行更正。在授权公告后,尤其专利面临侵权、确权程序时,专利权人是否有途径对已经授权公告的专利文件进行一些修改或更正,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在实务中,专利权人为达到一些法律目的主动申请启动授权公告后更正程序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办案实务,从专利授权后更正程序的设置本意、与其他专利制度的衔接方面,对此进行初步探究。
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授权公告后的专利文本的更正,是由专利行政部门对发现的文本编辑等方面错误依职权启动的更正,专利权人无权在授权公告后通过提交修改文本、意见陈述等方式进行。
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专利审查部门依职权进行更正的内容应仅限于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等编辑之类的错误,不应涉及实体缺陷。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实践相关案例,授权公告后的“明显错误”更正情形也不应包括实体缺陷。
4.
对于专利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或错误,目前我国的专利确权和侵权程序均给予了专利权人充分的救济途径,专利权人不应跳出上述合法救济途径。
作者:刘伟、卜祥凯、李永乾
编辑:El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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