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刘伟等 | 专利授权公告后更正程序法律意义初探

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

引言   

    在专利申请实审程序中,授权通知书发出后,审查员时有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更正通知书”,以对授权过程中发生的事务性错误进行更正。在授权公告后,尤其专利面临侵权、确权程序时,专利权人是否有途径对已经授权公告的专利文件进行一些修改或更正,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在实务中,专利权人为达到一些法律目的主动申请启动授权公告后更正程序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办案实务,从专利授权后更正程序的设置本意、与其他专利制度的衔接方面,对此进行初步探究。

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授权公告后的专利文本的更正,是由专利行政部门对发现的文本编辑等方面错误依职权启动的更正,专利权人无权在授权公告后通过提交修改文本、意见陈述等方式进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公告、专利单行本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对所作更正予以公告”(下称“细则第五十八条”)。
上述规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所在的章节为“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可见,上述更正针对的是对于专利审查和批准的程序中发生的错误,其由专利行政部门发现并发起更正。

《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细则第五十八条的细化规定是在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部分的第八章“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第2节“专利申请及专利单行本”部分,其中规定:
“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单行本、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及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重新出版更正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单行本,并在其扉页上作出标记”。
可见,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错误更正”是在申请及事务处理中涉及“编辑”方面的错误,专利局发现后而主动或依职权进行的更正;其内容也是指单行本等“编辑”之类的问题。
因此,综合上述规定,根据细则第五十八条,对专利单行本作出更正的情况仅指专利行政部门在事务方面的、编辑之类的错误发现后,主动或依职权启动更正程序,并进行公告。

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专利审查部门依职权进行更正的内容应仅限于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等编辑之类的错误,不应涉及实体缺陷。

如上所述,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实际上属于专利行政部门可依职权更正的一种情况,其中的“专利公告、专利单行本中出现的错误”也应属于可依职权进行更正的“明显错误”之类。
关于“明显错误”的说法,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如下各章节有涉及:
(1)第一部分第一章第2节规定“对于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自行修改,并通知申请人”;
(2)第一部分第一章第8节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改正明显的文字错误和标点符号错误,修改明显的文本编辑错误,删除明显多余的信息。但是,可能导致原始申请文件记载范围发生变化的修改,不属于依职权修改的范围”;
(3)第一部分第二章第8节规定“对明显错误的更正,不能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所谓明显错误,是指不正确的内容可以从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上下文中清楚地判断出来,没有作其他解释或者修改的可能”;“审查员…可以对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依职权修改的内容如下:(2)说明书:修改明显不适当的实用新型名称和/或所属技术领域;改正错别字、错误的符号、标记等;修改明显不规范的用语;增补说明书各部分所遗漏的标题;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文字说明等。(3)权利要求书:改正错别字、错误的标点符号、错误的附图标记、附图标记增加括号。但是,可能引起保护范围变化的修改,不属于依职权修改的范围”;
(4)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节规定“修改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的明显错误,即语法错误、文字错误和打印错误。对这些错误的修改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看出的唯一的正确答案”。
可见,《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明显错误”的规定,具有以下要求:
  • 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时能够“立即”发现该明显错误;
  • 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立即看出其“唯一”的正确答案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再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时,不会教条地“照搬错误”,而是必然会在“自行纠正”该明显错误的基础上,理解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
  • 这种明显错误的纠正不会影响专利的保护范围。
可见,上述“明显错误”均是“非实体”方面的缺陷,其是否更正,根据先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均可以正确、唯一确定其真实含义和保护范围,不影响专利的保护和实施。也正因如此,《专利法实施细则》采用的措辞也是“一经发现”,即,即使未经发现和更正,后续确权、维权的法律程序也可以实质上解决上述“明显错误”。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实践相关案例,授权公告后的“明显错误”更正情形也不应包括实体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行提字第13号案件(2012年典型案例,被称为“旋转补偿器案”)中对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的错误是否可以进行“更正性理解”认为,一般而言“在专利授权之后,专利权人发现其授权公告文件中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形时,是没有机会再通过提交修改文本的方式进行更正的”,一方面应当允许对授权后的专利权利要求中存在的明显错误予以正确解释;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专利权人对这一解释的滥用。要准确界定明显错误,在合理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以适应专利法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立法本意”,同时认为,可以进行“更正性理解的情况”必须:“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时能够立即发现该明显错误,并且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立即看出其唯一的正确答案,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再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时,不会教条地'照搬错误’,而是必然会在自行纠正该明显错误的基础上,理解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尤其是对该明显错误的更正性理解,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内容上发生变化,进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权利要求的公示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可见高人民法院明确,对于授权后即使存在明显错误,除了专利确权程序外,专利权人没有机会进行修改,但是,若确属于“明显错误”的情形,只能允许专利权人在原有授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正确解释”,同时也严格限制了这种“正确解释”的情形,避免专利权人对“解释的滥用”。

4.


对于专利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或错误,目前我国的专利确权和侵权程序均给予了专利权人充分的救济途径,专利权人不应跳出上述合法救济途径。

专利授权后,如果权利要求或说明书存在可能的缺陷或错误,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整体,对相关缺陷或错误进行修改或解释。
例如,《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节规定,在满足修改原则的前提下,除了删除式修改之外,专利权人还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进一步限定、对明显错误进行修正等。除修改之外,专利权人还可以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整体,对相关问题进行符合《专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且相关解释本身也作为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实体考虑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因此,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专利行政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将根据已经授权的专利中存在的缺陷或错误的具体情形,根据《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该专利的修改和解释是否可以接受、是否应继续维持专利有效,这既是充分给予了专利权人对相关错误或缺陷的合法救济机会,也是站在公众角度,依法对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的一种规制,否则,跳出该程序由专利权人对已授权专利进行修改和解释,将可能损害公众对已授权公告专利的信赖利益,并可能产生专利权人两头得利情况。
此外,在专利侵权程序中也同样给予了专利权人对相关错误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这实际上也是对专利文件中可能存在的“明显错误”的一种救济途径,即根据对“明显错误”的特点的认定,通过“合理解释”来明确确定其实际含义。因此,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行提字第13号案件中的观点一致,即需要严格限制“明显错误”的范围,并且在授权后,对于“明显错误”,除了专利确权程序外,专利权人只能通过“合理解释”的途径进行救济。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正常来说,对于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明显错误”,后续的专利确权、侵权程序均给予了充分的救济途径,其是否被“一经发现”和依职权进行更正,都不应最终实质影响到后续的确权、侵权程序;只是说专利行政部门“一经发现”并更正后,可以更好地规范专利文本、更便于公众阅读和实施专利。上述程序由专利行政部门在发现诸如文字、符号的“明显错误”后依职权启动,专利权人无权利用上述程序绕开相关确权程序谋取不当利益和损害公众利益。

作者:刘伟、卜祥凯、李永乾

编辑:Eleven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8章-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
专利等同侵权判定的15个司法实务操作要点
权利要求的解释(中)
权利要求解释大全(2020版)
重温最高法院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精彩绝伦的说理
功能性技术特征保护范围确定的三步法和九大注意点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