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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东 | 改革完善专利代理机构组织形式 有力支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

目次

    
一、专利代理机构的专业化与高质量发展需要稳定的决策机构与科学的决策机制。
二、专利代理行业的市场化、国际化发展需要完善的资金融通链条。
三、我国对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革经验也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实施,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完善,改革完善知识产权的重大政策陆续出台,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不断健全,推动了知识产权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高质量发展。作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主体,专利代理机构也有力提升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水平,在支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审慎来看,为提高专利代理行业发展水平,更加充分发挥专利代理服务创新主体的作用,应当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其中,适时完善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与管理制度将成为未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专利代理准入制度的方向。

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要求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同时从正面对合伙人或股东的资质条件进行规定,又明确了合伙人或股东资质的消极要件。现行法律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必须是拥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定要求的自然人,而将法人排除在外。

同专利代理机构相类似,我国立法对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与税务师事务所中合伙人或股东的资质要求大致为限定为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然人,并且具备良好的职业履历,往往将法人型股东排除在外。

从强化监管的角度来看,专业性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其负有提供专业知识与服务、依附于具体的自然人、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保持最大诚信等社会责任,而法人作为商事主体,其参股的主要目的是投资盈利,立法在资本积累与社会保障之间选择后者不无道理。

但是这一规定在专利代理行业日趋规范、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略显滞后,且易于规避。为了满足企业或公司法人参股于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的需求,实践中往往采取“代持”“暗股”等形式,由法人与自然人股东签订出资协议,这种间接性参股或控股不仅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与不确定性,而且严重影响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专业性中介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

为了推动创新技术以及创新成果高水平权利化、商业化以及产业化,顺应专利代理行业竞争市场化、服务细分化、业务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培育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发展要求,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股东市场准入限制。其中,须明晰该做法背后的法理基础,即专利代理机构资合性改革相较于人合性传统更能够适应当今行业的发展需求与未来改革趋势。

一、专利代理机构的专业化与高质量发展需要稳定的决策机构与科学的决策机制。

自然人股东的决策往往依赖自身经验,其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无法得到保证,决策方式的随意性可能会直接导致企业陷入经营困难的境地,同时,自然人股东利用信息优势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相较于法人股东较高,不仅可能侵害企业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还可能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随着我国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的发展与公司监管体系的完善,法人主体已经拥有了较为高效的内部管理组织流程,法人作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织形式,赋予其成为专利代理机构股东的资格,其内部较为完善的决策机制以及科学的管理体系对于推动专利代理机构的治理现代化、提升专利代理机构的专业化程度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专利代理行业的市场化、国际化发展需要完善的资金融通链条。

资金是企业发展最直接有效的保障,首先,自然人股东风险厌恶的特征导致其不愿意通过金融的方式为企业获取外部资金的融通;其次,自然人股东信息不透明、资产不优质等特性会缩窄专利代理机构获取融资的途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发展,有限的资金积累与融资能力客观上限制了专利代理机构规模的扩大与服务的升级。
最后,法人股东基于严格的信息公示制度,能够通过信息公示从而较好地反应其资产运作的情况,融资方能够在充分评估其发展经营的前提下对其进行融资,通过资本筛选规范专利代理行业的市场化发展,借助资本加持推动专利代理行业的国际化进程。

三、我国对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革经验也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为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为法人入股中介服务机构打开了大门。
现阶段,专利代理机构仍受制于股东资格市场准入的“高墙”瓶颈,法人所具有的资金力量雄厚、管理经验丰富、合作渠道通畅等优势难以与之共享,行业间的优势传导效应也无法实现。综合来看,法人出资入股专利代理机构具有以下优势:
一是有助于专利代理机构市场数量的增长,实现规模化竞争与管理。引入法人股东将进一步夯实资本优势,扩张市场竞争规模,为监管机关分类、分层化管理奠定基础。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面,打通行业间的合作渠道。法人股东加入专利代理机构意味着合作渠道的融通、客户数量的增长以及服务影响力的提高,有利于打破专利代理机构服务面狭隘的桎梏,借助法人股东特有优势以量变带动质变。
三是加速专利代理服务的高端化与国际化。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尚存端化、综合化、国际化程度有待提高等问题,法人股东的加入在提供充足的物质基础的同时,借鉴法人股东的发展路径,有利于提高专利代理机构对业态的认知,开辟适合自身情况的转型道路。四是切实提高专利代理机构专业能力,塑造高水平管理团队。
由于法人股东天然具有经营能力强、抗风险水平高、管理模式成熟等优势,引入法人股东不仅能够激活互联互动的行业发展机制,成熟的管理经验与经营模式也将与之共建共享,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大趋势下,通过行业融合满足规范发展、做大做强的需要。
为完善专利代理机构股东形式,推动专利代理机构转型升级,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充分认识专利代理机构吸纳法人股东的科学性。
专业性并不仅仅是指职业资格证或者从业年限,更重要的是服务质量与客户反馈,因此要改变专业能力与自然人必然挂钩的传统思维,引入法人股东,通过成熟的管理与服务经验,为客户提供与其需求相契合的服务,提高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与水平。
其次,通过严格限定法人股东的资格要件,防范资本带来的不利影响。
需要明确的是,主张放开股东限制试点并不是单纯地便于资本进入,同样要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税务师事务所的改革规定,从事涉税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要成为税务师事务所的股东,需要满足法人股东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等条件。
因此,专利代理机构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可接纳的法人类型应限定在从事知识产权综合或专业服务的范围内,可参股的机构类型应为有限责任公司,且3年内未因知识产权服务而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同时为了突出专业引领和质量保证,建议前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由专利代理师担任。
最后,采取先行先试、由点到面逐步推广的实施策略。
推进专利代理机构法人股东改革,从实践上来看需要分阶段试点实行,将可以入股专利代理机构的法人股东严格限制在那些本身从事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与专利代理服务具有紧密联系的专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范围内。
之后,在改革试点的效果基础上,从参与国际竞争、提供综合性、深层次和高质量服务的角度出发,逐步允许专业性突出的生物、医药、信息等高新技术企业入股,通过知识产权集团服务型的公司着重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布局的高层次专利代理机构,推动整个行业实现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与国际化。
锚定上海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和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的目标,推行国际化、市场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改革。建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在征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基础上,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行使浦东新区立法权,创新专利代理机构股东资格的规定,坚持先行先试原则,在浦东新区开展试点,总结经验教训,待时机成熟后于全国范围内推广施行,为推进上海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和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的建设添砖加瓦。

作者:陈小东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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