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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超等 |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四种情形可请求快速审查

文 | 冯超 薛莲
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目次

    
一、对适用快速审查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二、对快速审查的条件提出具体要求
三、明确快速审查申请的提交材料
四、提交快速审查申请的后续程序
五、终止快速审查程序的情形
六、中日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程序比较

为了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落实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依法快速审查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商标注册申请,2022年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对可以请求快速审查的情形、请求快速审查的条件、请求快速审查需提交的材料及终止快速审查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现对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对适用快速审查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请求快速审查:

(一)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等名称,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

(二)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的;

(三)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的;

(四)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二、对快速审查的条件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办法》的规定,在经全体申请人同意、采用电子申请方式、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文字构成且未提出优先权请求的前提下,才符合申请快速审查的条件要求。如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为共有商标,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时,应列全所有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并经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对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不适用《办法》。同时,若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与上述所列四种情形无关,或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的非规范商品或服务项目,亦不适用《办法》,只能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审查。

三、明确快速审查申请的提交材料




对于请求快速审查商标注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的推荐意见或者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理由及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对于上述材料的形式要求,《办法》明确,必须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

四、提交快速审查申请的后续程序




对于提交的快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办法》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作出审查决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申请,不予快速审查,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五、终止快速审查程序的情形




在快速审查过程中,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进行补正、说明或者修正,以及进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快速审查请求后,又提出暂缓审查请求的或存在其他无法予以快速审查情形的,可以终止快速审查程序,按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六、中日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程序比较




与中国不同,日本商标注册申请有两种快速审查程序,分别是早期审查(早期審査)程序和快速通道审查(ファストトラック審査)程序。

(一)日本商标注册申请早期审查(早期審査)程序

对于日本商标注册申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早期审查:
1. 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已经在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上使用或者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准备使用申请商标,申请人或被许可人迫切需要取得商标权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迫切需要取得商标权”:
(1)第三人擅自使用或者准备使用申请商标的;
(2)因对申请商标的使用或准备使用受到第三人警告的;
(3)第三人想要获得申请商标使用许可的;
(4)申请人已向日本以外的国家提出商标申请的;
(5)申请人打算以申请商标为基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
2. 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已经使用或者准备使用的商品、服务。
若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中的部分商品、服务无法提供使用证据,证明已经使用或者准备使用,需要删除相关商品、服务。
3. 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已经在部分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上使用或者准备使用申请商标,且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类似商品服务审查基准》等列出的规范性商品服务名称。

(二)日本商标注册快速通道审查(ファストトラック審査)程序

若商标注册申请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即可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自动进入快速通道审查程序,申请人无需另行申请。
1. 申请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服务应为规范性商品、服务名称(符合《类似商品服务审查基准》、《商标法施行规则》或《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尼斯分类)的要求);
2. 在提交申请后到审查前未对指定使用商品、服务进行任何改动。
需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日本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期限的缩短,日本特许厅已发布公告,宣布于2023年4月1日暂停快速通道审查程序,但对于2023年3月31日以前的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快速通道审查要求的,仍会自动进入快速通道审查程序。
但是,对于新型商标(包括动态商标,三维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和位置商标、部分立体商标等)及对领土延伸至日本的马德里申请,既无法适用早期审查程序,也无法适用快速通道审查程序,只能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审查。

(三)中日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程序分析

商标,同时兼具私权属性和公共性、社会性,一方面商标是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记,另一方面,商标也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从中日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制度设计来看,不管是我国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为目的的《办法》的出台,抑或是日本为解决申请人迫切需要取得商标权而制定的早期审查程序,均不同程度完善了商标审查制度、更好地满足了市场主体的差异化需求,同时进一步缩短了商标申请的审查时间,提高了商标审查效率。




作者简介

超,资深知识产权律师,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冯超律师毕业于美国杜克大学和中国外交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曾在知名国际和国内律所执业。过去二十年里,冯律师代理了大量知识产权申请案件、知识产权侵权、确权诉讼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案件,参与了大量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的起草、谈判和执行。同时,冯律师在网络安全、数据保护和数据合规领域具有丰富经验,是较早关注并从事企业数据安全与保护、数据跨境传输相关法律业务的律师之一,并获得ALB、MIP、WTR、Legal band、AsiaIP等国内外权威评级机构的认可和推荐。

    冯超律师团队由十余名毕业于国内外知名法学院的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组成,团队成员均具有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可用中、英、日、法、马来语等向客户提供知识产权、数据保护、外商投资、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86-13910336970

Charlesfeng@tahota.com

Fchao7847@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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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超 薛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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