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法是对权利人的排他性私权给予保护并同时兼顾社会公益的一个微妙动态平衡体系。在网络的环境下又无可避免的必须依赖网络服务提供者来协助良好维持这个体系。因此如何在权利人、使用者以外能同时兼顾、调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需求和责任,另外再加上对社会公益的适当考量,就让当前的著作权保护体系成为一个必须不断寻求并维持四方平衡的机制,也变得更加错综复杂。
目前全球几乎都采取了“通知-删除”机制与《避风港》法则以冀望能取得这个平衡。这是源自美国国会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对著作权法展开修法工程时经过各方反覆折冲所得到的妥协方案,成为1998年美国《千禧年数字著作权法》当中的一个重要亮点,也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然而施行至今,有不少地方已然发生了问题,产生了失衡的状况,尤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究竟应该被赋予如何的角色与定位,是否应该肩负更多“网络警察”的工作和责任等再次成为绕不过的核心议题。对此,美国版权局展开了为时五年的全盘调研,并在2020年5月出台了迄今最为完整的实证调研报告,对于目前的失衡状态主张不需大幅修改法律,而是在既有的主轴和体系上对12个部分从事渐进式与技术性的修正,谨小细微的重新平衡。
另一方面,欧洲联盟则是采取了与美国截然不同的路径,于2019年大动作通过了引发极大争议的《单一数字市场著作权指令》。其中的一个激烈争点正是准备彻底改变对从事内容分享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除非符合严格的例外,原则上将与透过其平台真正从事侵权行为的使用者“连坐”。鉴于这些重大的国际发展,尤其是美国版权局报告书的高度参考价值,本文对其中的主要内容予以引介并提供若干增补和点评。另对欧盟等地的发展一并介绍分析,以期国内在进行相关改革时的参考,与时俱进。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避风港;《千禧年数字著作权法》;《单一数字市场著作权指令》;《第17编第512条报告书》
一
引言
二
第512条的由来与内涵
三
《第17编第512条》报告书的内涵
一、符合第三类避风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二、重复侵权者(累犯)政策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悉要件
四、指代清单与位置识别
五、明知为误导性或滥发式的通知或反向通知
六、明知为误导与合理使用
七、请求删除通知的标准与非标准
八、时间要求
九、传票(subpoena)
十、诉前禁令(injunction)
十一、不涉及修法的配套
十二、替代性建议
四
各国实践比较
一、通知与对应机制
二、核实机制
三、阻隔封锁
四、欧盟最新规制
五
结论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作者:孙远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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