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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后,对委托人规定有哪些

关于检察院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后,对委托人规定有哪些的问题

下面文章来自找法网杭州律师

一、检察院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后,对委托人规定有哪些

1、人民检察院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后,对委托辩护人的规定如下:

(1)检察院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对于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条

二、指定辩护适用于哪些情形

()应当指定辩护人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盲、聋、哑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4)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可以指定辩护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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