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目的 对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记录进行控制,为其运行提供适宜的证据。 2 范围 适用于为证明产品符合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记录。 3 职责 3.1 技术质量部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门的质量记录。 3.2 各部门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部门的质量记录。 3.3 技术质量部负责保管超过三年的质量记录。 3.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批准本部门编制的质量记录格式。 4 程序 4.1 各部门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保存本部门的质量记录。 4.2 质量记录的标识编号 质量记录的标识编号按《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4.3 质量记录填写 4.3.1 质量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要随意涂改;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填写的项目,应能说明理由,并将该项用单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不允许空白。 4.3.2 如因笔误或者计算错误要修改原数据,应采用单杠划去原数据,在其上方写上更改后的数据,加盖更改人的印章或签上姓名及日期。 4.4 质量记录的保存、保护 4.4.1 各部门的资料员必须把所有质量记录分类,依日期顺序整理好,存放于通风、干燥的地方,所有的质量记录要保持清洁,字迹清晰。各部门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记录,对于保存期限以上的记录交档案室保存。 4.4.2 技术质量部编制《质量记录清单》,将公司所有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记录汇总,包括名称、编号(版本)、保存期、使用部门等内容,并汇集备案记录的原始样本。各部门应将本部门使用的质量记录清单作为部门工作手册的附录,并汇总本部门的质量记录原始样本。 4.4.3 技术质量部每三个月要检查一次各部门质量记录的使用、管理情况。 4.5 质量记录发放、借阅和复制 4.5.1 各部门向技术质量部领用所需记录空白表; 4.5.2 各部门保管的质量记录应便于检索,需借阅或复制者要经相应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填写《文件借阅、复制记录》,由记录管理人登记备案。 4.6 质量记录的保存期 公司根据不同的记录规定不同的保存期。一般的记录保存期为三年;与产品质量有关参数的记录保存期为五年;与产品生命周期有关的记录,保存期按产品的生产期限确定。 4.7 质量记录的销毁处理 质量记录如超过保存期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销毁时,由技术质量部填写《文件销毁申请》,交部门经理审核,报管理者代表批准,由授权人执行销毁。 4.8 记录格式 4.8.1 各部门的质量记录格式,由各部门经理负责组织编制,部门经理审批,交技术质量部备案。 4.8.2 各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记录格式设计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有关文件更改的规定。 5 相关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 6 质量记录 6.1《质量记录清单》 6.2《文件发放、回收记录》 6.3《文件借阅、复制记录》 6.4《文件销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