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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民间高利贷的隐秘真相你知多少?

近日,忠县政协社情民意2015年第18期刊发委员建议:《民间高利借贷现象应高度重视》。

该政协委员反映:近年来,我县民间高利借贷现象日益盛行,相继出现了沙浪嘎服装、东方农药等企业以及个人非法集资案,因无力偿还导致想获高利息的不少群众多年积蓄血本无归,信访群访事件屡屡发生,给全县安全稳定工作造成压力。

他建议:一是加大民间高利借贷危害性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防范意识;二是监管部门应高度关注民间高利借贷现象,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摸底调查;三是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强化现有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行为的监管,坚决打击披着合法外衣的资产管理公司、理财和担保公司涉足以贷养贷的高利贷行为;四是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涉农企业和一些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扶持企业发展壮大;五是加大对非法高利放贷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法律威慑。

至此,如何识别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如何防范的问题,再一次受到广泛关注。

近日,县公安局、县打非办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什么是非法金融活动?

县打非办负责人:非法金融活动主要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依法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和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等。我们经常说的非法金融活动主要是指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是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非法金融活动有哪些呢?

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人:常见的有传销;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民间高利贷;信用卡诈骗等等。

这其中,影响最恶劣,最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主要是非法集资。

什么是非法集资?

县打非办负责人: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危害有哪些?

县打非办负责人:一旦非法集资者携款外逃,一些受骗群众发现自己的血汗钱无法收回甚至倾家荡产时,很可能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举动,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者大多将集资款肆意挥霍,胡乱“投资”,即使有部分资金真正用于投资,也根本不能兑现所承诺的高利息,为了迷惑广大受害者,通常用后期吸收的资金来兑现前期资金本息,制造假象。这样,最终必然会导致资金链断裂而全面崩盘。非法集资被害者急于挽回损失,极有可能采取一些非法手段追收资金本息,这势必会引起受害者触犯法律,给自身带来更大的伤害和损失。

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由谁承担?

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人: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非法集资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中的一种,适用这两条规定。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式、常用手段都有哪些?

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人:非法集资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十种:一是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二是通过非法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例如: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三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例如: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四是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五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六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七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八是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例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九是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是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手段一般比较隐蔽,花样百出。常见手段主要有六种:一是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非法集资者往往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用后期集资人的钱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二是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受害者骗入泥潭。三是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力。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四是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五是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六是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

近年来,我县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哪些?

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人:2013年查处的沙浪嘎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邹某某和总经理鲍某某以月息5分至1角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70余人集资1600余万元,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刑8年;2014年查处的东方农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胡某某以月息5分至1角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300余人非法集资1.2亿元,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被判刑19年。

我们该如何防范和抵御非法集资行为呢?

县打非办负责人:要识别非法集资活动其实不难。第一,通过政府网站和工商等部门,查询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是不是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各类“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典当公司”“房地产公司”等,这些公司国家法规政策明令严禁吸收公众存款,它们就不具备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至于以“预售房”“好项目”等为名吸收存款的公司,就更不具备主体资格。广大群众如果把钱存在这些公司,其利益将不受法律保护,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

第二,看回报是否过高。我国法律规定,借贷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另外,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投资回报不可能维持太久。事实证明,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对陌生人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家人、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上当受骗。

第三,看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所谓“不特定对象”是指社会公众,即具有不同身份、年龄、性别、职业、行业、阶层、关系的社会各类人员,而不是单位内部或外部的少数特定人员,也不是亲朋好友或认识的人。一般而言,募集对象有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应特别注意判断其合法性。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为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作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如果市民发现有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举报?

县打非办负责人:目前我县已经开通了3个举报电话和2个举报邮箱,分别是:54566036,cqzxdfb@16

3.com(忠县打非办);54455110,P-zhx@gaj.com(忠县公安局);54237-

346(忠县工商局)。当然,广大市民也可以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

什么是民间借贷,应注意些什么?

县打非办负责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守信原则,其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半公开甚至是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善、缺乏担保抵押和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情况有变,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需要注意些什么?

县打非办负责人:一是借贷要合法。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二是做好贷前调查。首先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其次要看借款人平时的为人,信誉程度如何,如果借款人曾有过“有借无还”的不良信用“记录”,就要坚决拒绝。切莫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不然,最终吃大亏的还是自己。

三是保存好借款相关手续。为保障出借人合法权益,出借人应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注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在支付借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由出借人银行账号直接转账到借款人银行账号,并保存好转账票据。

什么样的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县打非办负责人: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借款的用途及其收益,共同约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如因利率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可比照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于“利滚利”的复利借贷和预扣高额利息的借贷,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悉的人之间进行地下非法集资。这类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变味”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相关动态:

专项行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3月27日,我县召开2015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会。会议指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打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认清目前面临的打非严峻形势,在做好风险排查、风险化解、依法处置、维护稳定的同时,抓好宣传教育工作,要做到“打早打小”,把风险消灭在源头上。

1、专项排查非法集资行为

3月1日至4月25日,县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办公室(简称打非办)牵头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

此次专项排查将进一步摸清我县非法集资活动的底数,掌握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种类、动向和苗头等基本情况,加大非法集资风险处置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我县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次重点专项排查未按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备案、出资、资金托管,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或与注册登记不符,违规设立和使用账外账户;违规、超范围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未经批准发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及其他理财产品;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传单、手机等载体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等行为。

2、加强广告咨询信息清理排查

县工商局加强投资咨询类广告日常监管,严禁投资咨询类广告出现投资收益回报内容。

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加强广告内容审查,并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新闻媒体广告内容的监测、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投融资广告行为。对县内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印刷品、户外广告以及手机短信等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投资、融资、担保类广告发布者的主体资格和涉嫌非法投融资广告行为。

3、专项排查投资咨询类企业

经过清理,目前全县设立登记的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及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财税咨询、投资管理咨询、融资咨询、金融咨询、金融服务咨询、理财咨询、贷款咨询、资产管理咨询”等字样内容的主体共计109家,主要集中在县城区域。

目前,县工商局正在对该类企业进行逐户核查。

4、暂停投资咨询类企业登记

按照市打非办及市工商局要求,我县严把投资咨询类市场主体准入关。

凡申请企业名称冠以或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融资咨询、金融咨询、金融服务咨询、理财咨询、贷款咨询、资产管理咨询”等字样的投资咨询类市场主体,一律暂停办理此类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以及增加上述投资咨询类业务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5、2014年查处非法集资案5件

2014年,县公安局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打击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共查处非法集资案件5件。

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加强与县打非办、各商业银行、县工商局等部门的联系,主动获取案件线索。充分依托经侦业务综合应用平台等系统信息资源库以及大情报信息平台,全面摸清、掌握本县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总体态势。

专项行动中,共摸排非法集资犯罪线索15条,全部进行了核查,向有关部门移送线索11条、立非法集资案5件,破非法集资案5件,追赃挽损916.69万元。

记者 谢国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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