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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到底要出哪些个人自付?
首先参保人员须自付起付线费用。起付线俗称“门槛线”,又称住院起付标准,意思是说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所发生一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不予起付或支付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小病大养”。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的标准为: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400元。年度内第二次住院以上(含第二次)按当次住院医院级别起付线的40%计算。
其次参保人员须先自付政策规定自付费用。又称政策性自负。包括特殊检查(自付30%)、特殊治疗(自付20%)、内置材料或一次性材料、乙类药品的自付部分,以及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诊疗项目、超标准床位费(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报销标准为三级医院20元、二级医院17元、一级医院15元),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各种其他费用。
再次参保人员须自付政策规定比例自付费用,又称分段自付,住院总费用减去政策规定自付费用后进入分段自付计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实行累计。在职职工具体分段自负标准为:起付线到10000之内三级医院个人自付14%,二级医院个人自付10%,一级医院个人自付8%,10001元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目前我市最高支付限额为90000元,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是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计算的)个人自付6%。退休人员的分段自付在在职人员的基础上按65%自付。
 以上所述三类个人自付合计为参保人员住院个人自付总额,如系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需手工报帐,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保政策打出医保结算单,医保结算单能清楚显示本次住院费用的明细以及统筹支付和个人自付情况;如系异地就诊,参保人员须全额垫资,出院后凭相关资料来市医保中心医审科按医保政策手工核报(年度内有望实现省内异地医保系统联网及时结算)。
法律依据:衡政发[2000]5号、衡劳社[2009]7号、衡劳社[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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