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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妙真经·三》之【2】
《妙真经·三》第二段;

       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①故与时争者昌,与人争者凶。②是以有甲兵无所陈之,以其不争。③夫不祥者,人之所不争;垢辱者,人之所不欲。④能受人所不欲,则足矣。得人所不争,则宁矣。⑤

【解析】

①“天之道”指天然正道。“利”有省略,指“利人”。

       “圣人之道”指圣人的原则。“为而不争”有省略,指“是为民谋利而不争利”。

②“时”指农时。“与人争者”指“与他人争利的国家(或人)”。

③结合“甲兵”推理,“不争”有省略,指“不争夺他人的领土”。

④“不祥者”指不祥的物品。“垢辱者”指耻辱的事情。

⑤“足”有省略,指“其德足够了”。“宁”有省略,指“其心安宁”。

【译文】

“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天之道(天然正道)是利人而不害人;圣人之道(圣人的原则)是为民谋利而不争利。

“故与时争者昌,与人争者凶。”所以,不误农时的国家(或人)昌盛,与他人争利的国家(或人)凶险。

“是以有甲兵无所陈之,以其不争。”因此,有铠甲兵器无处陈放的国家,是因其不争夺他人的领土。

夫不祥者,人之所不争;垢辱者,人之所不欲。”不祥的物品,是人所不争的;耻辱的事情,是人所不想做的。

“能受人所不欲,则足矣。得人所不争,则宁矣。”能够忍受人所不欲的耻辱,则其德足够了。能够接受人所不争的不祥之物,则其心安宁。

【溯源⑴】

       《老子·第六十八章》云:“故天之道,利而不害;人之道,为而弗争。” 

        《妙真经·三》第二段的第一句完全照抄《老子》这一句,只是把“人”改成“圣人”,把“弗”改成“不”,意思一点都没有变。

【溯源⑵】

       《老子·第六十七章》云:“有车舟无所乘之,有甲兵无所陈之。”

        《妙真经·三》的“有甲兵无所陈之”是直接采用《老子》的原文。

【溯源⑶】

       《老子·第二十八章》云:“知其荣,守其辱,为天下谷。……知其白,守其黑,为天下式。”

       本义是:“圣人知道天下的荣誉,却守住天下的耻辱,可以作为天下的山谷。……圣人知道天下的干净,却守住肮脏,可以作为天下的模范。”

     《妙真经·三》的“能受人所不欲,则足矣。得人所不争,则宁矣。”应是源于上述思想。

【简评】

       此文的主题与第一段又不同,谈的是老子的“圣人(国君)之道”。

【经典释义】

“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故与时争者昌,与人争者凶。是以有甲兵无所陈之,以其不争。夫不祥者,人之所不争;垢辱者,人所不欲。能受人所不欲,则足矣。得人所不争,则宁矣。”

注:天之道,任物而是之,故利而不害也。圣人之道,则天而为之,故为而不争也,若有则争之,故不自是而为之。

所谓,与时争者昌,即不与有形之物争也,故与时争,所谓与时争,是顺天而为,不与物争也。故与人争者凶也。

所谓,有甲兵无所陈之,即是有质而无名也,为而不争之意也。

夫不祥者,垢辱者,皆人之所恶,而天无所恶,圣人则天,不恶,无有分别,故可同于天道也,故人不争,人不欲,故足矣宁矣。本在虚无,本在大道,故足矣,故可不祥可垢辱也。故受人所不欲,得人所有争,故足矣,宁矣。

拾:圣人则天而为,抱一无分别,故不争矣。能上能下,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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