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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未形成闭环,属于证据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疑罪从无”这一诉讼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理解这里所说的“证据不足”呢?

证明主要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未查证属实,间接证据难以形成锁链的,属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具体如下:

 (一)直接证据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证据即属充分

一般来讲,案件中的直接证据能够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即已充分。由于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有直接的证明作用,因此只要查证属实,有罪或无罪的结论就很明显。但仅凭一个直接证据是不能定案的,也即“孤证不能定案”。直接证据需要其他证据证明,而证明直接证据的“其他证据”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在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只要直接证据能够得到佐证,证据即属于充分。

对直接证据进行质证,应注意该直接证据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如果有矛盾,这种矛盾能否得到合理解释。在实践中,直接证据多为被告人供述,而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需要注意。如果存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情况,其供述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则对案件所具有的直接证明作用也就无法发挥。

(二)没有直接证据,或虽有直接证据但未查证属实,间接证据又难以形成闭合锁链的,属于证据不足

当案件中没有直接证据,或虽有直接证据但不能查证属实的,就需要依靠间接证据定案。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必须所有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单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环节,不能直接证明主要案件事实。

第一,犯罪行为的每一环节都必须得到证明,且环环相扣。

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环节,证明力有限,如果某一或某些要件未得到证明时,如不能再补充证据,就属于证据不足。

第二,证据之间没有矛盾,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

在缺乏直接证据时,要注意针对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根本性矛盾进行质证。对证据间存在的根本性矛盾必须得到排除或合理解释。

第三,依据所有证据只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或确定性的结论。

有罪判决成立的前提必须是所有证据所指向的结论是唯一的,确定的。仅凭可能性的结论绝对不能作出有罪认定。在多数情况下,间接证据只能证明可能性,而不能证明确定性。在综合质证时,要注意是否能否排除其他可能性,是否能够得出唯一结论。

       朱义全,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事刑事工作十七年,办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税务等类型刑事案件1500余件,始终坚持“专注、极致”的办案理念,只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应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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