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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

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一、 修订的必要性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2号准则”)及相关应用指南实施五年多来,规范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时,在实务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例如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准则的应用指南、讲解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中,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准则的理解和实施,有必要对相关内容进行整合,充实和完善2号准则。

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AS27)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修订版。此次国际准则的修订主要是将对合营企业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纳入了IAS28

为进一步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处理,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借鉴修订后的有关国际准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开展2号准则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

2011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2011)》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合营和联营中的投资(2011)》等后,我们即着手立项研究在合并财务报表、合营安排、长期股权投资及在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等及相关披露要求,根据研究成果,起草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按投资(讨论稿)》,广泛征求部分中央国有企业、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意见,根据大家意见,数次修改,几易其稿,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现行2号准则正文中并未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做出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明确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二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共同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是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征求意见稿在整合以上内容明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范围的基础上,规定第四类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简称22号准则)处理。理由是,与22号准则协调,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有关会计处理;且按22号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计量,不会对实务产生过大的实质性影响。

(二)关于与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关键性概念保持一致的问题

本准则与合并财务报表、合营安排等准则项目有着紧密的联系,为保持我国准则体系内的协调一致,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确定“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合营安排》进行判断。

(三)其他修订

本征求意见稿整合了已发布的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文件相关规定。

1.明确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时,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取消了现行准则中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

2.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如何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和其他原因导致的净资产变动的份额。

3.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

4.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视同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自取得之日起即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5.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随着以上变化相应在成本法、权益法之间的转换衔接,以及改按22号准则核算的衔接规定。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关于本征求意见稿,我们希望重点就以下问题听取您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本准则的范围

问题1关于第四类股权投资改按 22号准则核算,您认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在实务中可能产生什么影响?

(二)其他

问题2投资企业同时直接持有和通过其控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投资等类似主体间接持有对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的,关于在投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存在三种观点:一是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权投资应视为一个整体采用权益法核算;二是对间接持有的部分按照22号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同时对直接持有的部分采用权益法;三是企业可以自行在以上两种作法中选择。您认为哪种做法更恰当?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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