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权益性交易(与投资者投入有关资本交易所产生的权益)形成的。主要有:①有限公司股东投入资本形成的资本溢价;②股份公司股东投入股本形成的股本溢价;③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的资本公积;④专项拨款转入形成的资本公积;⑤接受股东或股东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
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则是其他综合收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所产生的权益)形成的。主要包括:①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③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⑤金融资产的重分类;⑥可转债的分拆;⑦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目前准则明确规定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项目:
1、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等待期尚未期满时;
2、可转债等混合工具中的权益成分,在转股有效期内,尚未转股时;
3、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中除净利润、利润分配、其他综合收益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权益变动中,归属本企业的份额,在本企业继续保持对其重大影响且尚未处置股权时。
总体上看,“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是一个过渡性的项目,最终总要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前两种情况)或投资收益(第三种情况)。
一、企业与股东之间的资本性交易(即“权益性交易”),应归入“股本溢价”明细。
二、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满时确定授予的权益工具对应的授予日公允价值形成的资本公积,或者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取消时加速行权确认的资本公积,应从“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股本溢价”。
三、目前只有“股本溢价”明细下的资本公积可用于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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