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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检方提起渐江首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嘉兴检方提起浙江首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20111107 13:14        来源:公益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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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嘉兴市检察院指导、协调办理的全省首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由平湖市检察院向平湖市法院依法提起。检察机关首次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请求法院判令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谊公司)等5被告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计54万余元。

    检察机关查明:20109月至10月间,绿谊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接受海宁4家制革公司委托,将制革过程中产生的5000余吨含铬污泥倾倒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大胜村林角圩桥西南侧的池塘内,该区域为平湖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含铬废物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1011月,平湖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此案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1148对绿谊公司作出限期清除污泥、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为防止污染的扩大和处置过程中次生污染的产生,平湖市政府及环保等相关部门采取了排除妨害的措施,清除了污泥,付出了巨额经费和人力、物力。目前,经专业机构的检测报告显示,原倾倒污泥的场地土壤中含铬量已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检察机关认为,以上5家企业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直接因果关系,检察机关是否具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法律界一直有争议。因此在之前的实践中,检察机关多以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参与办案,案件基本以诉前和解、调解的形式结案,没有进入实质的诉讼程序。

“这次检察机关成功提起公益诉讼,一是因为此案影响大、涉及面广,二是民诉法大修提供了契机。”嘉兴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杨连明说,民诉法修改草案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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