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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君在过去1个月共统计了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海南、辽宁、山西、青岛等地银行业监管当局公开的处罚案例。对少数处罚金额100万以上进行了汇总详见下表。
被处罚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
处罚事由:部分同业业务未在账内反映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处罚:罚款560万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9日
被处罚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处罚事由:代销业务未获总行授权,内控缺失;违规收取服务费,质价不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0万元;罚款28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13日
被处罚单位: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贷款资金回流作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处罚: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16日
被处罚单位: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向个人发放的消费贷款资金流入楼市,资金用途监控不力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17日
被处罚单位: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处罚事由: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存在规避信贷规模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处罚: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18日
被处罚单位: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处罚事由:未监测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用途用信用贷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处罚: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18日
被处罚单位: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处罚事由:为贸易背景不真实的票据办理贴现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处罚: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18日
被处罚单位: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处罚事由:违规办理票据资管受益权买入返售业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1月18日
吉林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
被处罚单位: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处罚事由:
(一)违规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2012年6月11日至6月15日,你行违规办理异地票据贴现44笔。
上述行为有《事实确认书》、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借方传票、银行进账单(贷方凭证)等证据为证。
违反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八条以及第四十六条关于“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的规定,以及《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票据、理财和信托产品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合[2012]63号)“二、防止利用票据业务‘冲时点’。……农合机构只能与辖内有实体融资需求的企业开展票据承兑与贴现,不得异地开展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不合法、不真实
2012年6月11日至6月15日,你联社与1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33笔票据回购业务,在“贴现资产”科目贷方进行会计记载,未在“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账务核算。
上述行为有《事实确认书》、票据回购协议、吉林省农村信用借方传票、大额支付来账凭证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示范模本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89号)关于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使用和账务处理的规定,以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银行应当做到会计记录、账务处理的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处罚:罚款20万元
处罚日期:2012年11月26日
被处罚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处罚事由:
未落实贷款审批条件:2010年12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贷款审批书《关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新增土地贷款的批复》(工银吉信贷审批〔2010〕01397号)中显示:“经研究,同意在落实以下前提条件下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核增专项授信贷款50,000万元,新增贷款50,000万元,用于仙台大街以东5个地块的收储,……抵押物为其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6个月内以贷款对应地块土地使用权追加抵押或置换上述抵押物。”截至检查日(2012年8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未追加或置换相关抵押物,未落实贷款审批条件。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银监会提供)、中国工商银行信贷审批书《关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新增土地储备贷款的批复》(工银吉信贷审批〔2010〕01397号)、其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他项权利证》、《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凭证》。
违规依据: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问题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规范整改工作流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处罚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处罚:罚款20万
处罚日期:2013年9月16日
被处罚单位: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未按要求将部分银信理财合作产品计入加权风险资产、转入表内核算,导致该行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失真:(一)7笔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产品未转入表内核算。
(二)19笔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的保本浮动收益型银信理财合作产品未计入加权风险资产。
上述行为有银信理财产品合同、“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事实确认书》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8号)关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的要求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处罚:罚款20万
处罚日期:2013年10月11日
被处罚单位:长春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处罚事由:
提供隐瞒重要事实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统计报表:2011年12月至2012年7月,你联社向平台企业发放贷款3笔。贷款发放后,你联社未在按季上报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表》填报以上平台贷款信息。
上述行为有借款合同、贷款凭证、“银监会非现场监管系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季度报表”、《事实确认书》等证据为证。
违规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信息进行按季统计报送的有关要求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处罚:罚款20万元
处罚日期: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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