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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家属聘律师,不让律师去会见

2009-07-16 | 允许家属聘律师,不让律师去会见


7月9日中午,我从北京国际机场出发前往福州长乐机场。

   10日上午,我与游精佑妻子陈女士,还有吴华英和范燕琼的律师去了马尾区公安局,找到法制大队副大队长郑警官(负责办理律师会见)。郑警官告诉我们,这起诽谤案因涉及国家秘密,按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聘请律师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他让我们填写了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并说在三天内作出是否同意聘请律师决定。虽然我对这起诽谤案列为涉密案有看法,但也必须按法律规定来办。既来之,则安之,11日和12日是休息日,第三天就是星期一了。

    13日上午,我到了林律师办公室。林律师给郑警官打了电话询问会见之事,郑警官表示领导还没有批准。当日下午,我与林律师第二次去了马尾区公安局。郑警官说,聘请律师申请还没有批准,领导们一直在开会。我与林律师只好在法制大队等着,下午五时领导开完后即作了批示,同意家属聘请律师。郑警官表示,律师要申请会见的话,还得填写律师会见申请表。只一会儿的功夫,我们就填写好了律师会见申请表,郑警官表示会在四十八小时内给予答复。

    14日上午,林律师打来电话说,郑警官要我们去马尾区公安局,因为13日填写的律师会见申请表,他忘了叫我们代家属签名。当日下午,我叫上陈女士与范燕琼的律师去了马尾区公安局。

    15日上午十一时许,我打电话给郑警官问何时会安排会见?郑警官让我们三个律师在下午三时去马尾区公安局一趟。中午时分,吴华英聘请的另一名北京律师赶到了福州(吴聘请了两个律师)。下午二时许,我们四人便一同前往。在去的路上,我与林律师说,让我们一起去公安局,估计不是安排会见,很可能是不批准会见。记得林律师说过,按以往的惯例,律师不用到公安局随警察一同前往看守所,只需在看守所等着警察拿来递交的批准会见手续就行。马尾区没有看守所,游、吴、范等人是关押在市区的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如是安排去会见,律师不必到马尾区公安局等待。

    我分析两种情况可能性比较大,一种是安排会见,但不会在当天下午,也许会在第二天。如果是这样的话,又超过了四十八个小时(13日递交的会见申请),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另一种情况是,以案件涉密为由不批准律师会见。想不到的是,被我言中了第二种情形。

    我无法明白的是,这起诽谤案件为何会是涉密案件?

    不论严晓玲是自身疾病而死,还是被男人“轮奸致死”,她的死都与国家秘密无关。假设一下,曝光严晓玲遭“轮奸致死”的文章,就算是出自范、吴、游等人之手,由于文章点了四个人的名而涉嫌诽谤犯罪,这起诽谤案件的案情,又怎么会与国家秘密有关呢?

    将这起诽谤案件定为涉密案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什么是涉密案件,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中有明确解释。该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我学习了很多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弄不明白游精佑等人的诽谤案,为何会与国家秘密有关?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如果案件被列为涉密案件,聘请律师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律师会见也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如此看来,将案件列为涉密案件,律师要想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主动权就在公安机关手中。

   我同样无法理解的是,涉密案件的家属聘请律师要经过批准,当公安机关同意家属聘请律师后,为何又不允许律师去会见呢?不批准律师去会见,律师如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呢?

   严晓玲案件,公安机关已经辟谣了,事情已经作了澄清。如果曝光者是有意捏造事实诽谤某些人,依照《刑法》规定是属于自诉案件。

   据媒体报道称,曝光帖子是6月23日晚在各论坛出现的,公安机关发现后在第二天就作了辟谣。在我个人看来,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后果,更不可能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将诽谤个人之事当作公诉案件来侦办,这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此,还得重提一下四月下旬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人大代表与公安局长勾结倒卖民女》之事。这篇曝光文章与当事人讲述的视频,在网络上被传开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其影响力远远超过严晓玲“轮奸致死”帖子。由于当事人的身份特殊,还引起了公安部的高度重视。经过几级公安机关调查后,陕西省洋县人民政府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说明了事实。事实真相被澄清后,社会舆论平息下去了。在这起事件中,洋县政府和公安机关非常理性,并没有因此上纲上线抓网民。

   我在福州整整呆了六天,曾四次去马尾区公安局,想不到的是,这起案情极为简单的诽谤案,公安机关会当作公诉案来侦办,且将案件列为涉密案件,而不批准律师去会见。

   严晓玲之死都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那么因她的死而引发的诽谤案件,为何还要列入与国家秘密有关的涉密案?这样的做法,反而会使人“浮想联翩”。

  不让律师会见诽谤案件犯罪嫌疑人,我不知这样的做法是不是明智?

  在社会事件面前,广大网民也好,执法机关也好,千万别忘了“依法、理性、克制”。否则,事情只会越闹越复杂。

 附:2009-07-17 | 福建严晓玲案波澜再起 警方称记者无权知案情

2009-07-10 | 申请会见被抓福建网民,诽谤案竟当作涉密案侦办

 2009-07-06 | 在严晓玲案中,桥梁专家诽谤了谁?

2009-07-02 | 维权者悲惨命运,见证法治的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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