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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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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

 

(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和《关于同意广州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复函》(粤办函[2009]390号)的规定,市城管局对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职责进行梳理,内容包括:授权行政处罚权160项、受委托行使的行政处罚权43项、行政执法措施11项。)

 

授权执法部分(160项)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75项)

1、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强制清理、拆除,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强制清理、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未拆除、清理的,强制拆除、清理,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强制拆除、清理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6、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未按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9、产权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电线杆、站牌(亭)、井盖等设施未及时清理、修复的,责令限期修复、清洗、拆除,拒不修复、清洗、拆除的强制拆除,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0、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清洗、拆除,拒不修复、清洗、拆除的强制拆除,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1、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的,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2、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撒漏的,责令车主清扫干净、恢复原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13、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对污损的照明设施未及时修复、清洗、更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4、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清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5、随地吐痰、便溺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6、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7、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物的,每次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8、乱扔动物尸体的,每头(只)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9、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0、开挖道路未按规定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清理渣土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1、清疏沟渠、下水道未按规定清运淤泥、冲洗干净现场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2、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3、栽培、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未及时清理干净因作业产生的泥土、枝叶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4、将淤泥倾倒在道路、河涌的,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最高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25、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的,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最高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26、船舶不按规定配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

27、船舶运载或装装卸物料、废弃物造成漏撒导致环境污染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28、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9、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油污流溢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0、收购、存储废旧物品未采取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1、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清理,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32、未经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3、未将清掏的粪便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4、将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35、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6、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7、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8、不办理排放证而排放余泥渣土的,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按已排放或受纳数量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39、不办理受纳证而受纳余泥渣土的,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按已排放或受纳数量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40、在建筑工地以外擅自堆放余泥渣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工程竣工交付建设单位之前,余泥渣土未清理完毕的,对施工单位按每立方米处以50 元的罚款;

41、将生活垃圾和余泥渣土混合排放和回填的,对当事人按每车次处以200元的罚款;

42、将余泥渣土倒卸在非指定受纳场的,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43、擅自关闭受纳场,拒绝受纳余泥渣土的,对受纳者按拒绝受纳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44、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排放证、受纳证的,除没收其证件外,对使用者按每证处以2000元罚款;

45、乱倒卸余泥渣土的,除责令其限期清除外,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10000元罚款;

46、运输过程漏洒造成污染的,除责令其限期清除外,按实际洒漏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47、运输过程漏洒流(液)体、粉状煤灰、矿渣及其它废弃物造成污染的,除责令其限期清除外,按实际洒漏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48、乱倒卸流(液)体、粉状煤灰、矿渣及其它废弃物的,除责令其限期清除外,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10000元罚款;

49、运输过程漏洒沙、碎石的,除责令其限期清除外,按实际漏洒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50、不按指定地点乱倒沙、碎石的,除责令其限期清除外,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10000元罚款;

51、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2、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3、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4、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5、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

56、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7、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81999121后,新设的防盗网不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等要求,没遵守结构安全,外形美观;同一栋楼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式样的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对非营利性单位和个人处以3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二)对营利性单位按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591999年月121后,新设的防盗网不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等要求,没遵守应安装在窗扇内侧,并作活动式栏网或至少有一个可以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的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对非营利性单位和个人处以3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二)对营利性单位按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601999年月121后,新设的防盗网不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等要求,没遵过阳台、外走廊及其栏河杆上不得设置防盗网、阳台或外走廊确需安全防护的,应在其进出的门框外设置防盗门或栏栅的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对非营利性单位和个人处以3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二)对营利性单位按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61、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的,责令其设置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62、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3、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2000元罚款;

6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65、居民、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对居民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

66、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垃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7、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68、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69、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受纳建筑垃圾每立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70、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71、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50元罚款;

72、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3、施工单位未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的;建筑工地宿舍、厨房、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注:《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试行)(粤建施字[1977]135)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统一的集体食堂,食堂位置原则上应远离厕所、污水沟、垃圾等污染源20以上,有合格的可供食用的清洁水源和畅通的排水设施。食堂管理符合卫生标准。炊事员和茶水工上岗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工地应设茶水亭和茶水桶,做到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应有防暑防温措施”。“工期一年以上的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宿舍应使用永久、半永久建筑房屋或活动板房,并具备良好的防潮、通风、采光性能,人均床铺占有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并进行适当分隔。男女宿舍和淋浴室应能满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建筑工人宿舍应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卫生、计生管理责任人”。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厕所,厕所应有简易化粪池或集粪坑,并加盖定期喷药。厕所内必须有水源可供冲洗,落实每日有专人负责清洁。工地应设立生活垃圾桶,并每日清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

74、擅自在自动收费设备上张贴或者悬挂广告、招牌、标语或者其他物品;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对个人处以100元、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75、在自动收费设备上涂抹、刻划,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对个人处以100元、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26项)

76、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77、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单位、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78、非法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79、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届满未退出的,或使用期限未满但城市建设管理需要限期退出而不退出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依法强制执行;

80、对影响城市规划,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81、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缩地带的,责令限期拆除;

82、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和风景游览河段岸线的,责令限期拆除;

83、损坏或影响城市市容景观、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古树名木的,责令限期拆除;

84、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渠箱、测量水文标志及其维护地带的,责令限期拆除;

85、妨碍航空飞行安全的,责令限期拆除;

86、妨碍城市交通、消防通道的,责令限期拆除;

87、严重污染或影响城市生态、环境卫生,不能整治的,责令限期拆除;

88、妨碍城市规划控制的通信通道的,责令限期拆除;

89、危及自身或邻近建筑结构安全的,责令限期拆除;

90、建筑间距不足,严重影响邻屋日照、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或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拆除;

91、妨碍城市整体布局和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责令限期拆除;

92、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而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责令限期拆除;

9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责令限期拆除;

94、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违反《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95、重要地区广告牌和单版面积拼装总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广告牌等的设置,应当经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违反《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96、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违反《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97、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违反《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98、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但近期内未实施城市规划,其建(构)筑物可暂予以利用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后的建(构)筑物属国家所有,使用性质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99、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补交有关费用,并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当时、当地、相当等级商品房价格50%以上80%以下的罚款,不能以商品房价格计算的,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倍至2倍的罚款;对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100、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10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5%15%的罚款;

三、绿化管理方面(10项)

102、在城市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焚烧物料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03、攀折、刻划、钉栓树木、采摘花卉、践踏地被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04、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5、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按其造价2倍处以罚款;

106、擅自修剪枝条直径在5厘米以上树木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按树木赔偿费的5倍处以罚款;

107、迁移或砍伐树木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按树木赔偿费的5倍处以罚款;

108、擅自修剪古树名木(大树)或损害古树名木(大树)正常生长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9、擅自迁移、砍伐或破坏古树名木致死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0、擅自迁移、砍伐或破坏大树致死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处以2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1、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其限期退出,恢复绿化用地,并按每平方米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绿化用地,造成绿化功能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四、环境保护方面(11项)

112、在珠江广州(市区)由流溪河李溪坝经沙贝海、前航道至东环高速公路东圃大桥的水域,白泥河五和经白沙河、后航道至番大桥的水域,以及本市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的水域经营饮食业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

113、在珠江广州河段由流溪河李溪坝经沙贝海、前航道至东环高速公路东圃大桥的水域,白泥河五和经白沙河、后航道至番禺大桥的水域,以及本市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的水域范围外,位于市区范围内未经批准经营饮食业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

114、位于市区范围内经批准经营饮食业者,污水处理设施及其他污染物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开业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

115、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16、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钻桩机、钻孔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卷扬机、振荡器、电锯、电刨、锯木机、风动机具和其他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其作业时间超出6时至22时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7、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夜间连续施工、延长作业时间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8、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进行经常性露天喷漆、喷塑、喷砂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119、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没遵守下列规定,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一)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二米的符合规范围的蔽设施;()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设置楼体围障;(三)施工工地场地实行硬地化;(四)施工期间每天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清除余泥渣土;(五)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120、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或者工程竣工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121、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122、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垢防护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五、工商管理方面(4项)

123、无照商贩(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商品,或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24、未进指定地点摆卖蔬菜和农副产品的农民,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25、领有营业执照但未经批准超出经营场地占道乱摆乱卖的工商企业,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26、饮食店(档)占道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市政管理方面(15项)

127、擅自在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28、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29、撒漏固(液)体物质损害路面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30、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131、擅自占用或移动、改建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2、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3、单位专用道路等设施与城市道路平(立)交, 不办理申报手续或不按协议规定设置的,责令其限期改,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4、在桥梁引桥下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5、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6、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7、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不得挖掘。未到规定期限又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4倍至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138、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先行破路,未补办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139、未按统一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140、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市政设施,不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对超出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日4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141、超面积、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对超出部分处以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1倍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七、建筑施工管理方面(2项)

142、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的,对施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30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10000元罚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临时性建筑工程和农民2层以下的住宅工程除外) 对建设单位,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143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按水泥实际用量每吨处以50元罚款。

八、燃气管理方面(2项)

144、自建燃气设施供本单位使用,未领取燃气使用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运行;

145、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建建()筑物和堆放物品的,责令其予以清除,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供水管理方面(1项)

146、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或堆放重物危及供水设施安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方面(1项)

147、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十一、救助管理方面(4项)

148在本市流浪乞讨的无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未成年人,将其护送至指定救助机构;

149、在本市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以及其他愿意接受救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告知并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150、因财物被抢、被盗、被骗或丢失而在本市流浪乞讨的人员,告知并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151、在本市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应将其护送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需要急救的危重病人,可以直接送就近医院救治或拨打120电话,并协助护送其到就近医院;

十二、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8项)

152、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建(构)物超过控制高度的,责令限期拆除;

153、在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影响或破坏景观景物、污染环境、阻塞交通、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及防火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54、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因建设工程项目对周围环境及其中的林木、植被、水体、岩石造成破坏的,以及在工程竣工后十日内,没有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貌或原有功能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55、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擅自砍伐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56、砍伐古树名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57、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山采石、采砂、取土和开垦土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58、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围填水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59、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占道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三、养犬管理(1项)

160、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委托执法部分(43项)

一、建筑施工管理方面(6项)

161、不按标准规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162、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该项工程建设劳动保险金的,予以检查监督,并依照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163、在建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对建设单位按已建成墙体面积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

164、在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对建设或施工单位处以每个标准砖0.2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

165、设计单位不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6、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墙体工程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二、路灯照明管理方面(13项)

167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或改动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68、擅自操作道路照明开关设施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169、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管线或安装其它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70、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张贴或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71、在道路照明设施上堆放物料,悬挂物品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72、向道路照明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73、擅自接驳道路照明电源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74、破坏、窃取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75、其他危害道路照明设施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76、道路照明设施方案未经路灯管理所审核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77、道路照明用电报装未经路灯管理所签注意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78、无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擅自进行道路照明设计、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79、道路照明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房地产管理方面(8项)

180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81、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182未办理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的,除责令补办手续外,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83、房屋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的,除责令限期整治外,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84、未经房屋鉴定单位鉴定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动工改变原房屋使用性质,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拒不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85、经鉴定房屋管理机关鉴定,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或未经鉴定房屋管理机关鉴定,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擅自开业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86、在房屋密集区内兴建10层以上高层建筑或附设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向鉴定管理机关申请对施工区周边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和未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87、发生自然灾害或火灾事故,危及房屋安全时,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向鉴定管理机构申请安全鉴定而擅自使用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燃气管理方面(2项)

188、在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燃气设施的活动,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89、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安装的,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个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单位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供水管理方面(1项)

190、妨碍消火栓安全使用或违法开启消防栓用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人民防空管理方面(12项)

19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19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93、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9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95、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96、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97、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物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98、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伐木、打桩、挖洞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99、占用、堵塞和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连接通道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00、在战时用于疏散居民的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01、破坏防护门、密闭门等设备和供电、供水、排风、排水系统等人民防空设施,使其不能正常工作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02、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安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为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方面(1项)

20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或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需作出处罚的,移交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10000元以下(3000-10000)的罚款。

 

行政执法措施部分(11项)

 

20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205.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06.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经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仍继续施工的,可以查封、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扣押施工工具仍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用于施工的供电、供水;违法施工行为纠正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恢复供电、供水。

207.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应当劝告其自行改正。对市民多次投诉或者占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场、客运码头、会展中心、商业步行街、各级党政机关周边等重要区域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劝告其自行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

208.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宣传品,并可以通过宣传品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通知通讯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服务。

209.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工具和其他物品。

210.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要求下列部门和单位,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等行政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并核对其用途,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或者改变城市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用途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自来水、电力、燃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性服务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211.对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的立案、调查后,交由城市规划部门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12.检查监督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缴纳该项工程建设劳动保险。

213.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公共场所发现违反《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告知公安机关处理。

214.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或者告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十二个部门:市容环卫局、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市政园林局、环保局、工商局、民政局、公安局、建委、卫生局、人防办、水务局

十七方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绿化管理方面、环境保护方面、工商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建筑施工管理方面、燃气管理方面、供水管理方面、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方面、救助管理方面、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养犬管理、路灯照明管理方面、房地产管理方面、人民防空管理方面、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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