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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长沙说说·第22期 | 民法典,是机遇还是挑战?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平等、包容,前所未有地关注着每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项权利;《民法典》也被称为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民法典》带来法律条文的大量更新,客观上让律师的业务水平差距在短期内放大。学习并运用好《民法典》,将成为“后浪”们弯道超车的机会。

 

9月23日,第22期“建纬长沙说说”在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举行。本期说说的话题为“我和民法典”。建设工程业务部洪华山与刘栖彤分别为大家带来了主题为《<民法典>在合同解除制度方面的新规定 》《 我和民法典的故事前传》的分享。


《民法典》在合同解除制度方面的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在合同解除制度方面新增了较多规定,在生效后将对司法实践中的合同解除产生较大影响。以下是《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七个新规定。

一、《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新增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解除权。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只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该条新规定旨在赋予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随时退出不稳定的合同关系的权利,促使当事人成立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合同关系。

二、《民法典》第564条第2款新增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在法律未规定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但该条没有统一规定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间,可能有考虑到不同合同纠纷的特殊性,对此不宜做统一规定。

《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

《民法典》的这一新规定规定使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更加明确,既保证了守约方在对方违约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也防止合同长期处于可解除的不稳定状态。

三、《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规定解除权人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后,对方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这意味着解除权人在对方提出异议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和仲裁结构请求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

四、《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规定解除权人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方式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这条规定的内容虽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被普遍接受的观点,但是在《民法典》之前并未有明确法律规定。该条是《民法典》在《合同法》基础上的一个补充,可以使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来解除合同的解除时间更加明确。

五、《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规定新增“合同因违约解除,解除权人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为解除权人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第566条第3款新增“主合同解除,担保人对债务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明确主合同解除不能成为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

六、《民法典》第580条在违约责任部分新增了违约方可以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形。该条规定主要旨在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或履行成本过高、而违约方并非恶意违约的情形下破解合同僵局,比较明显地体现了立法者在利益平衡方面的考虑。考虑到违约方可以实质上解除合同的规定尚存较大争议,所以该规定被比较隐蔽地放在了违约责任部分。

七、《民法典》第933条相较于《合同法》第410条,明确了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范围。无偿委托情形下,解除人应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情形下,解除人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我和民法典的故事前传

大家中午好,每日一典的贴士小编今天换个出场方式,本期主题“我和民法典”,之所以会与民法典有故事发生,这还要得益于四年前的那个夏天。所以我的分享主题是“我和民法典的故事前传”。

不知大家是什么原因选择法学专业,选择成为一名律师?

今天来讲一讲我的故事:其实填报志愿时专业选择上并不单一,但选择成为一名律师是一个笃定的选择。为了能够顺利成为一名律师,除了集中复习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拿到入场券外,我的每一个假期也都有效利用起来。拿着自己的学生证,到律师事务所去争取一个见习的机会以及申请学生助理跟着老师参与实务等等……

虽然在这过程中参与的都是零零散散的分镜头,但一名律师不就是通过许许多多个分镜头成长起来的。第一次接待当事人、第一次作案件分析、第一次起草文书、第一次参与调查取证、第一次立案、第一次……等等。

出色的狙击手需要无数颗子弹培养,优秀的律师需要无数次实践打磨。笃定选择成为律师或许就是法理学中学到的那句“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浩瀚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法则。”我希望用我心中那份崇高的道德法则保护我认为应受保护的权利,所以我笃定地选择成为一名律师。

选择律师作为自己的职业,需做好哪些准备——不勤于读书的辩手不是一名合格的律师。作为律师,需要终身学习丰富自身,不允许“坐吃空山”,否则就会“坐吃山空”(因为会有新的知识出现,如民法典的颁布);需有辩手思维逻辑,处事不惊,条理清晰,应对自如;成为律师或许容易,成为合格的律师并非一件易事。但如康德所说:“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

作为一名律途萌新,最大的短板也是最大的优势——没经验,如同一张白纸,但可塑性很大,如肯努力定会是一幅绚丽多彩的风景画。

最后,愿我们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关注深度的同时不要忽略的宽度,因为翱翔的雄鹰才有机会俯瞰整片草原的风景。




点评环节

▲ 律所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戴勇坚进行分享发言与点评



一部民法典的效力,往往能绵延数百年而不衰。作为律师,意味着既要懂法律规定,又要懂社会实际,就如同沟通静坐书斋一端与充满烟火气一端的思维通道。

律师作为连接两端的桥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将民法典的抽象条文转化为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和责任,将当事人的诉求通过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表达......民法典的长青不老,也端赖于此。
*本内容仅代表发言人个人观点,不代表「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建纬长沙说说”是建纬长沙内部的常规培训活动之一。每周三中午,建纬长沙利用大家午休的这段相对空闲时光,组织内部小型主题演讲,教学相长,修炼内功,扩充团队内部知识储备,提高各个成员的总结归纳能力、表达能力、专业能力;以期提高律所全员职业化素养,打造职业化团队,从而提升律所整体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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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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