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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长沙说说·第27期 | 网络购物季,看《民法典》如何护航“双11”


如今,网购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费方式,尤其是疫情尚未过去,许多人在网上动动手指头就可以买到心仪的物品。

但是享受网购的便利之时,小伙伴们也时常遇到一些“烦心事”——刚刚结束的火热“双11”固然美好,但免不了一些违法商家在此时趁机“浑水摸鱼”;“尾款人”们在享受“剁手”快乐时,应怎样提高警惕,防止掉入不良商家的陷阱之中?

关于购物的那些规则,皆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11月11日,第27期“建纬长沙说说”在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举行。本期说说的主题为“我和民法典”。不动产金融、投融资业务部程师思与建设工程业务部王韵分别为大家带来了主题为《<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几点变化》《网络购物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分享。在“直面合伙人”环节,合伙人何妮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执业经验,分享了自己对于民法典的所思所感。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几点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二编共计十九章规定了十九类典型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分则中的十五类有名合同对照,增加了四类合同,分别为「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同时,将原来的「居间合同」修改作为「中介合同」。条款总计384 条,比《合同法》分则共增加了86条。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的变化比较多,另外还有物权编也有部分内容影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确认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是吸收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民法典》将无权处分行为效力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相区分,肯定了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强调合同效力优先,更凸显诚信原则,对于守约方依据合同约定保护己方利益更为有利。
因为一旦宣告合同无效,守约方在合同中的全部内容设计包括违约赔偿条款等将全部落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而实际情况往往是法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比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轻很多,违约方多数会通过故意主张合同无效的途径,意图逃脱更严重的惩罚。努力使合同有效,既体现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在定分止争时拥有充分依据,也更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更主动保护和行使自身权利。
二、限制出卖人的免责约定
《民法典》第61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本条规定是吸收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将司法解释中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正式确认,体现了立法者对民事交易中公平及诚信原则的重视。
三、明确检验期限约定过短以及未约定的处理
《民法典》第623条和第624条延续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和第18条的规定精神。
一方面,对于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约定明显过短的检验期限,导致对方当事人实际上难以对标的物进行完全全面实质检验,显失公平的,该检验期限的约定不能约束对方当事人,而是仅视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另一方面,对于合同未约定检验期限的,通过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 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
四、明确向第三人履行的检验标准
《民法典》第624条的规定是关于向第三人履行的检验标准问题,仍然是延续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出卖人根据买受人的指示, 向第三人履行的,若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仍然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五、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孳息归属
《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民法典》强调尊重当事人双方约定,第630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和法务在写作孳息约定条款时应当充分利用上述法律规定,为己方争取更大利益。
六、明确分期付款解除合同前的催告义务
《民法典》第634条规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解除合同前的催告义务。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条规定增加了关于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前的催告义务,而不能径行主张解除合同。至于催告的形式,规定未作具体要求,口头、书面、电子数据形式的催告均可。但解除行为涉及合同关系终止,影响较大,建议采取书面方式为宜,以保留证据。
对于何为合理期限,规定仍未予以明确。对于出卖人而言,应尽量在发出的催告通知中明确买受人的付款期限,且付款期限应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等综合确定,以避  免日后主张解除合同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解除条件。
七、明确试用买卖中的默认购买规则及使用费
《民法典》第638条和第639条延续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1条和第43条的规定精神,对于试用期限内买受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推定为同意购买。明确对于试用期未约定使用费的,出卖人无权主张使用费。
需注意的是,对于本次规定的已经支付“部分价款”的比例如何认定,尚待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八、新增调整所有权保留规则
《民法典》第6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条规定是对合同法所有权保留规则的进一步补充,也与《民法典》物权编善意取得制度相衔接。
本条规定确立了所有权保留的登记对抗规则,一定程度上将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出卖人只有办理了所有权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对于标的物为动产或不易登记的其他财产而言,客观上来说,将导致出卖人的所有权保留权利进一步受限制。此外,本条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应当是符合《民法典》物权编第311条规定的第三人。
九、明确正常经营买受人对抗抵押权的规则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该条规定有力保护了抵押权人的利益,但对于善意第三人尤其是买受人的合法利益如何保护没有提及,因此《民法典》第404条补充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该条规定大大强化了对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对于买受人而言,该条规定意味着,即使买受人知道某批动产设定了抵押权,但只要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该动产,即可以阻断抵押权的追索效力。而且,该规定广泛适用于所有动产抵押情形,对于动产抵押权的影响非常大。
十、新设动产抵押登记限期优先原则
《民法典》第416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该条款的制定背景是基于大量商事交易中,往往将买卖标的设定为价款担保,但如果先交货后办抵押登记,买受人在实际接收货物后,就存在立刻为第三人设立其他担保物权的可能性,将原出卖人置于因为办理登记时间在后而无法实现担保物权的风险当中,落得财物两空的境地。
因此,《民法典》为出卖人制定了先交货后办抵押登记仍然具有优先权的特别规定,以立法手段促成交易效率的提高。

网络购物的相关法律问题


又来到了一年一度双十一狂欢购物节,大家在挑选心仪的商品的同时,也应当注意理性思考,掌握一些法律知识。今天,我给大家分享在网络平台购物时要注意的几点法律问题。
一、网上购物遭遇卖家单方取消订单如何处理
“买买买!当我们千挑万选将心仪的商品加入购物车后,终于熬到零点付完钱,但是第二天一大早醒来却发现卖家单方面取消了订单,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一)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律师意见
按照《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我们在网络平台上选择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时,即与卖家订立了电子合同,合同成立生效后,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更不得擅自变更和终止合同。所以,卖家不能随意反侮、私自取消订单,否则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我们有权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即发货)或要求卖家赔偿损失。
二、商品快递运输中的风险由谁承担  
“双十一网上购买的商品终于到了,但取件时却发现商品已经破损,甚至被告知还有一件商品已丢失,我该如何处理?”
(一)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律师意见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电子合同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也就是说,针对商品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在签收快递前,商品灭失的风险由卖家承担,当签收快递后,卖家就完成了交付,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转移到买家身上了。因此,我们在签收快递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商品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签收。
三、定金是否可退
“付完定金,我不想继续购买这个商品了,定金能退吗?”
(一)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律师意见
我们在购买预售商品时,在定金支付页面通常会看到“我已同意定金不退等预售协议”,只有点击确认,才能购买此商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付完定金不想继续购买这个商品了,是不是无法收回定金呢?要分如下情况进行讨论:           
1、如果支付页面显示的是“订金”,则“订金”可退。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支付“定金”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定金不予退还。但如果消费者支付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则可以要求卖家退还。
2、如果消费者支付的是“定金”,支付完定金后不想继续支付尾款的,则消费者无权要求卖家退还所支付的定金。但如果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卖家通知没有货了,此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
Tips:如果购买的是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我们在支付完定金后不想继续购买这件商品,可以在支付尾款并收到货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退货,从而降低损失。
四、购买的东西存在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网购的东西终于到了!打开快递却发现和宣传的商品严重不符,还买到假货,我该如何维权?”
(一)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二)律师意见
1、找卖家协商。网购商品与宣传的商品严重不符,或者买到假货时,我们可以找卖家进行协商,要求卖家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在网购平台进行投诉。如果商家拒绝配合,不合理进行处理的,我们可以向购物网站进行投诉或举报,要求网站介入处理。
3、如以上方式都无法解决,我们可以以商家为被告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卖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就是说如果卖家知道自己卖的是假货时,我们除了可以要求卖家退还我们支付的款项外,还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退一赔三,五百保底。
如果我们购买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要求卖家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卖家要求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五、关于退换货的问题
“商家明示: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但我收到商品发现和宣传的不一致,我可以要求退货吗?”
(一)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卖家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二)律师意见
1、若沟通后卖家不予理睬或不肯退货,我们可要求购物平台介入,如果购物平台无法解决,还可以拨打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12315进行投诉,如果上述途径均无法解决,还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2、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卖家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卖家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综上,消费者可以采取的维权途径:
1、消费者可以和卖家积极协商,要求卖家进行配合处理;
2、可以向网购平台的客服进行投诉,要求网购平台介入督促卖家进行处理;
3、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进行投诉,寻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帮助;
4、消费者还可以拨打12345市民服务换线进行求助;
5、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不管通过哪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都要注意保存证据,包括商品实物、沟通记录、交易记录等,做到有“据”可依。同时,我们在维护权益的同时,也不能够虚构事实。希望大家在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的同时,也能够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直面合伙人

很高兴今天能有机会和大家聚在一起聊一聊。今天是双十一,是光棍节也是购物节,今天我们的两位小伙伴与我们分享的内容是很应景的,都是讲的双十一购物。一个讲的是普通购物,一个讲的是网购,一个侧重于相关法律的理解,一个更侧重于具体问题的分析。两位都有自己深刻的理解和感悟,都是很不错的。
说起来,很惭愧,因为工作和生活上的一些原因,我其实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系统的读过一遍民法典,特别是分则的内容,只是通过零零碎碎的信息获知了一些知识点。直到前几天,我们社区想邀请我近期去做一场关于民法典与居民生活的讲座,我想我更应该抓紧时间去系统的学习一下了。那么,今天我也和大家分享一个我与民法典的故事。
研究生毕业时,我最初的理想其实不是做律师,而是成为一名检察官。当时也参加过几次公务员考试,但是可能因为我报考的单位竞争非常激烈,幸运的是我每次都进入了面试环节,不幸的是每次都在面试环节被刷下来了。
我记得当时面试的时候有这样一道题,如果你在路上发现有一位摔伤的老人你会怎么去做?这里有个话题背景,是当时热搜的“救助老人反遭索赔”事件,这个大家应该都听过,很多人包括我当时的回答大概是,救助老人是义不容辞的事情,但同时也要考虑救助手段的适当性,如果救助不当反造成老人损害那就说不清了,当然,这个也要看情况是否允许,如果情况特别紧急,也就没必要考虑这么多了。
但有个前辈就告诉我说,这样回答的角度是不对的。她说,无论社会风气如何,作为一名公务员是不能考虑个人得失的,道义应该先行,你应该第一时间去帮扶老人。我想想也是的,当时我确实没有站在公务员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因为要成为一名公务员,它是有着一些更高的道德要求和政治觉悟的。
但是,在当时,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应该有很多人是和我一样的想法。紧急救助行为是一种值得褒扬的见义勇为之举,但现实中,好人难做,出于善心救助帮扶别人,导致受助者受损时反被追责的局面,使得很多“雷锋”们陷入尴尬甚至艰难的境地。
所以,我觉得褒扬见义勇为、匡正社会风气不能停留于道德褒赞与舆论颂扬的层面,解决救助人的后顾之忧才是当下所需。
有鉴于此,我们现在的《民法典》就借鉴了域外国家的“撒玛利亚好人法”,给与了救助者最切实的法律保障,规定免除紧急状态下自愿救助者给受助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支持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这些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的第一百八十三条和一百八十四条,这相当于是给积极救助他人的救助者吃了一颗“定心丸”,让越来越多的人在紧急危难时乐于助人,不惧怕救助后可能遭遇的麻烦,也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建立真正的和谐社会。
法律永远是会回应时代所需的道德价值的,它通过保障什么、惩戒什么来明确告知和引导人们养成良好的德性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乐于助人的事件涌现,很多人包括我自己在遇到需要救助的人时也会毫不犹豫的去救助,不再惧怕救助后的麻烦,因为民法典已经给了我们最切实的保障。
虽然当检察官的理想没实现,原先是有些遗憾的,但是,现在我觉得应该是命运给我做了最好的选择,它让我成为一名执业律师,让我成为了我本应该成为的人,做着自己喜欢和擅长的事情。
今天我的故事就分享到这里,谢谢大家。

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民法典》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共7编1260条,它几乎囊括了人一生中所有民事行为;除网络购物以外,高空抛物坠物、性骚扰、手机APP收集个人信息等社会热点和百姓关切,在其中均有直接回应。
《民法典》的出台是历史的选择,是来自数字时代的召唤,更是未来的预告。
*本内容仅代表发言人个人观点,不代表「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建纬长沙说说”是建纬长沙内部的常规培训活动之一。每周三中午,建纬长沙利用大家午休的这段相对空闲时光,组织内部小型主题演讲,教学相长,修炼内功,扩充团队内部知识储备,提高各个成员的总结归纳能力、表达能力、专业能力;以期提高律所全员职业化素养,打造职业化团队,从而提升律所整体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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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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