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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0
我是外商投资企业,属投资性公司,与子公司共同接受别企业服务时,代子公司支付的费用在收回时,是否要交营业税?
答:国税发[2002]128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代表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与其子公司共同接受其他企业的服务,由外商投资性公司代其子公司支付的各项服务费用,向其子公司收回时,不作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提示:对于符合国税发[2002]128号文件规定的代付费用,在收回时不作为投资性公司的收入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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