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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取得配套费等项目拨款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发布时间 :2011-1-20 8:54:50    来源:青岛国税网   作者:    添加到我的收藏

  【问题】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城市公共服务等项目的拨款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解答】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污水处理费等拨款,虽然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但属于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对企业而言,属于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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