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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审批
实施主体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服务对象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北京市国民教育序列的各级各材料齐全、真实、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办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咨询电话:
(010)89150066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网上咨询: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在线咨询栏目:http://www.beijing.gov.cn/hudong/yonghu/static/jw/zixun/
投诉监督方式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信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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