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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危大工程为什么不能采取旁站的监理方式吗?

1.“旁站监理”是针对质量控制的。

“旁站”在2000年1月10日施行的第279号国务院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首次在法规中出现,随后在2002年住建部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了“旁站监理”的定义、房屋建筑工程须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及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等。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术语中对“旁站”的定义是“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综上所述,无论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还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旁站监理”均是针对工程实体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条规定:“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执行;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企业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监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细则》中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旁站监理,该“旁站监理”的费用是由建设单位支付,还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购买监理服务的形式支付

2.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旁站监理”没有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谁生产(施工)谁负责”。

监理行为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于负有安全施工直接责任的施工单位《细则》中规定其“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就是“旁站监理”中的“旁站”含义;也就是说,《细则》中规定了对危大工程的旁站人员应为施工单位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另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总则中只是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并没有规定可以更改、扩大相关主体单位职责、工作内容的条款,如果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旁站监理”更改了危大工程的旁站人员的主体单位职责,扩大了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未找到法理依据。

3.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旁站监理”在实际中无法实施。

 “旁站监理”是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中旁站监理的定义“旁站监理”的对象是“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笼统的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旁站监理”,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大多并不是单一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不明确其中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不适合提出“旁站监理”,实施中没有可操作性。例如:基坑工程包括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其作业过程是连续不断的,无法确定旁站具体部位、旁站时间段;对于垂直运输工具等设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也无法明确其“旁站”部位和时间段;脚手架工程中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在搭设、拆除、特别是使用过程中如何旁站?是在建筑物四周的脚手架旁都安排旁站人员吗?搭设高度超过50m后,多少步距安排多少旁站人员,才能保证不出现安全事故?等等。

4.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旁站监理”不利于监理行业发展

如前所述,《细则》中既规定了施工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也就是现场旁站,再规定监理现场旁站,不利于理清责任,对于监理行业的发展有害无利,对施工安全管理也无益处,如果规定危大工程旁站监理,还容易加深社会对监理的认知就是旁站的不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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