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职业资格)与职称,减少重复评价,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现就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见附件1、2),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变化适时动态调整。 二、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且可按相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见附件3)。 三、对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不再换发我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附件:1.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2.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3.国务院已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2019年8月21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9〕1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成本,鼓励创业创新,现就我省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 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应根据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四、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附件: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xlsx
宁夏明确了!建造师等57项职业资格可以直接认定职称!
近日,宁夏人社厅印发通知,明确57种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29种、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0种,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8种。
据了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都是针对专技人员的评价制度,但用途有所不同。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专技人员从事某一特定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般通过考试取得特定的职业资格后才可从事特定的职业。职称则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的标志,分为高、中、初不同层级,可通过考试或评审取得,主要用于用人单位的职务聘用、工资待遇等人事管理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两种评价方式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缺一不可。但对于部分专业领域的专技人员来说,两种评价方式的评价内容有交叉重叠,需要花费较多精力分别准备,给个人工作带来负担,提高了单位的用人成本。
此次新规出台后,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无需办理认定手续,无需申请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
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用人单位可按照对应关系,按照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程序和岗位空缺情况,将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按有关规定需经注册登记的职业资格,注册后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文件链接: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一图看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