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规定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含义是否一样呢?
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其中第三项是: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这里特指的是“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也就是说,在服务采购项目中,供应商使用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来提供服务,才可以被认定为中小企业。
三、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也要求填写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
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所以说,《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员”,不仅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也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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