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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了!最高法判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是违法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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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发展是一个国家屹立不倒的重要方针。中小微企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1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闻发布会,明确多项新规,使出一系列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连环招”。



一、起草的社会背景

QIESHUOJINRONG

“融资难、融资贵”是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存在的问题,疫情出现之后中小微企业的“日子”过的更是艰难,90%的小微企业都陷入了困境,相信很多企业老板对此都深有感触,时不时的要感叹一句“太难了!”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措施,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排忧解难。



二、《意见》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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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意见》落实,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不公的,按照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结合案件事实,公平合理地判令免除或者部门免除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里需要提出的是,《意见》的提出是为了依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对“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依照法律的判定直接无效。要求地方机关和法院强化健全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建立“职业放贷人”实名录,私人放贷再也无法肆无忌惮在阳光下行走。

最高院关于高利转贷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条件:

【高利转贷】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

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为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使用该条规定时,判定要点如下:

(1)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如果借款人能够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出借人尚有欠银行贷款没有还的,一般可以将其认定为是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如果出借人能够举反证证明的除外;

(2)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不管出借人是否存在欠款未还,只要出借人是通过转贷来谋取私利的,就可直接认定是“高利转贷”。

(3)对“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过于严苛,只要是出借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事实,就视为满足“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条件。

【职业放贷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2、切实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

《意见》明确在案件审理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防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对于债务人合法有效的民事债权优先于罚款、罚金、没收财物等行政、刑事处罚受偿。在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过程中,也要切实保证中小微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中小微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虽说与大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应当给予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政策支持,但若是中小企业非法吸收或者是变相吸收、筹集公众资金也是要以法律的眼光就事论事的。

用于正常经营活动的,并且可以及时清退在本次案件中所得金额的,可不按刑事论处罚;

用于非法集资,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将按刑事论处罚;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强、且可做快速挽回处理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强调,实际案件中存在中小微企业作为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主体的案件,无刑事案件依据的条件下,不得以刑事案件进行中为由不予以民事审理。审理过程中也要严格区分所得财物的性质所违法还是合法、个人还是企业,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3、拖欠账款案件纳入“绿色通道”

在面对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的三重压力及疫情持续反复的背景下,拖欠账款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影响很重大,稍有不慎甚至会倒闭,对此《意见》明确提出三个措施:

一是:各地法院就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建立了快立、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意见规定将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一并纳入“绿色通道”,以快立、快审、快执机制保证中小微企业账款及时回笼。

二是:推进协同治理,加大平安建设考评在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中的适用力度,充分发挥平安建设考评工作的“风向标”作用,压实主体及行业监管的责任,亦形成连环扣,推动将清欠情况纳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

三是:风险规避,农民工的工资因为其工作单位和工作性质往往和房地产项目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意见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逾期交付风险,切实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按数支付到位,确保商品房买卖人的合法权益。

4、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一直有依赖于地方金融促进和改善融资困难的问题,但资金周转难依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中小微企业资金流转困难不能偿清账务的,要予以积极引导各方达成债务减免、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缓解中小微企业债务压力、为恢复有效生产力创造条件。

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回价值的中小微企业,要积极引导其正确梳理财产,通过破产重组、调解等程序全方位解决企业的账户微信,合理、公平的有序偿还清债务,为企业重获新生提供机会。

5、全面清查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

意见提出,要开展专项清查行动,依托12368司法服务热线、执行信访等问题反映渠道,建立解决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如果执行人员对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存在过错,依法严肃追责,决不姑息。

6、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的不利影响

为贯彻平等、公正的社会法律环境,当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作为别执行人时,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债券,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对其采取执行措施。

同时,也要兼顾中小微企业本身具有资金流转困难、抗风险能力差、企业恢复性慢等实际情况,最大限度降低执行中于中小微企业不利的影响。对查封的财产,应当允许其以该财产自行融资的方式偿还债务。不管是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也好,对债权人来说也罢,能够及时解决债务才是案件成立的基本目的。

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等进行查封时,只要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就应该尽可能允许查封财产的正常使用,不影响其生产经营。

若查封中的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动产价值明显超出债券额的,应当对不动产相应价值采取查封措施;若查封资产中存在不动产未办理分割登记而对其进行整体查封的,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部分的查封。



三、政策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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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条件

高利转贷是从银行套取低息信贷然后再高利贷给他人,银行在中间扮演了一个很重要的角色,也算是高利转贷的案件起由,想要防范高利转贷的发生,光是打击放高利贷者是不行的,银行也要加强对借贷人的审核,明确贷款人是否真实需要贷款以及贷款目的,降低高利转贷的发生条件。

其次银行对于中小微企业贷款也应当适当放低标准。中小微企业由于资金周转难、抗风险力弱的原因,企业安全性不高,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不稳定,想要在银行贷款也比大企业要难上许多,贷不了利息低的,那就只能找利息高的。

2、 高利转贷也是失信人增多的根源之一。

同额贷款利滚利,超出还款人的还款能力,最后逾期或是变为老赖,现《意见》规定对“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依法认定其无效;依法否定规避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合同条款,对变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切实是在为中小微企业谋福利、增信誉,也为民间个人借贷增加了法律约束。

放高利贷的都是利欲熏天之人,许多套路贷也是由高利贷演化而来。

非法放贷,扰乱的不仅仅是金融市场,还有社会秩序,高息放款后又涉嫌偷税漏税,完全是中小企业收割机。

严管高利转贷、职业放贷人本次《意见》不是开端,也不会是结尾,未来对于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的监管手段不会落下,严打变相高利贷和套路贷!不除犹如疫情,全国都在声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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