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熊震律师
法释〔2016〕7号(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规则中,笔者认为需要注意的有:
1 第四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这一条的修改,意味着部分地区的执业律师将穿着非本人审美观的律师袍进行庭审活动。同时,出庭人员的着装也有了相应的依据。
2 将第六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当局强调的,必然是应当进步的方向,但对其的强调也是有利于法治进步的。
3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增加三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
第二款:“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第四款:“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第五款:“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此条注意即可。
4 “第六条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此条注意即可。
5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
本条的落实将对规范庭审活动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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