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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万卷书||《地方性知识》
  1. 法律与民族志,如同驾船、园艺、政治及作诗一般,都是跟所在地方性知识相关联的工作。首先,既然研究人类学的名词是在属于一个共同体社会的知识共同体中分享并发展的,那我们在做的事情就是用一套知识体系去解释另一套知识体系(姑且如此假设),而知识体系的背后是世界观体系,或者说,是另一种人类、人类共同体、人类个体的意义体系。从学术的角度讲,我们只能在类比中越来越谨慎的去尝试深描另一个生活世界里的事物,在同样人类躯壳里,那会是另一个同样特征明显的意义体系。人类无法决定哪一个意义是对的,只能坚持自己的意义。

  2. 法律,甚至像我们自己的法律如此技术化的一种多样性,用一句话来说,是建设性的,用另一句话来说,是可以设立的,用第三句话来说,是可以组合的。格尔茨使用了如此大的篇幅,来论述从haqq,dharma及adat中所凸显出来的观念为核心的法律的存在,无非是要证明法律是地方性知识,因而能在其地方传统和环境中获其存在。格尔茨告诉我们,只有在他们各自的意指系统之内,人的行为及其符号系统才是可为我们所理解的。进而,他坚信,不仅法律是多元的,而且世界本身就是多元的。在这个多元的视角之下,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我所关切的是,当大多数律师,还有大多数人类学者,大约会认作是绝对必要条件的东西——“对于最根本的东西的一致意见”——显然不存在的时候法律该是什么样的。

  3. 法律的能量把特定发生的事情——这种指望,那种伤害——纳入一个总的框架,其纳入的方式使得对这些事情进行原则性管理的规则就像是从事情的最本质处自然生出的,这样法律便不知是一种标准智慧的反应或解决争执的技术。

  4. 那么,在这个多远的法律进路下,对民族法进行思考:(1)中华民族是一个民族实体,从这个角度进行思路梳理,可以得到民族法本身民族二字便有双重含义,一为对世界之其他民族研究,二为对中华民族及其内部各族群(56个民族概念的民族即族群之意)之间的研究。(2)在之前概念定义的基础上,对中国的族群研究,显而易见是因为族群的融合和发展是一个自古以来便长期存在的问题,而中国又是一个幅员辽阔的超级大国,在宪法的根本性基础上,解决族群之间的特殊权利保护和族群地区法律实施是较重要的问题,而对族群习惯法和现阶段法律和其他秩序在族群地区的真实情况便是我们能对具体问题深描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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