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内求平34:以案说法 未成年人在公益性景区游泳溺死纠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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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思路(本书写于2016-2019年,故部分内容是按照当时法律适用所写)1.风景区管理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风景区是一个免费性、开放性的公益性游乐场所,被上诉人风景区管理处作为该景区的管理部门,对进入景区的游客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其义务较之传统封闭式、收费式公园要相应减轻。其免费性、开放性的特点,导致其管理部门——被告风景区管理处所负之管理责任应当限于设施维护、植物栽培养护等责任,其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仅限于发现安全隐患之情形下的弥补、发现危险行为之情形下的制止及救助等义务。这些义务较之传统封闭式、收费式公园要相应减轻,且目前国内园林式景观内部水域周围不设围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行业内的通常做法。被告风景区管理处在水域周围的不同方位以警示牌的形式告诫游客危险,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甲某某、周仙诉称风景区管理处防范不力、措施不到位、管理失职,且失职行为与丙某某溺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证据不足。并且丙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景区内警示标牌语义应当知晓。公安机关的接出警记录亦反映,丙某某下水游泳受到同行同学的劝阻,但丙某某仍下水游泳,以致悲剧发生,该结果系被害人本身过失所致。在一审判决风景管理处不承担赔偿责任后,两原告上诉要求改判风景管理处承担30%赔偿责任,但未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本书写于2016-2019年,故部分内容是按照当时法律适用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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