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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内求平66:未实际运营的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不应转让股权(2)

郑重声明

    本书中的法律知识和所有改编案例均为作者的个人观点,仅作为法律知识的分享和交流,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使用。鉴于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是不能简单套用法条和法律知识的。如果大家有实际的法律需要,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专业人士进行当面咨询。


未实际运营的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不应转让股权(2)

另一方面,除了隐患较大外,采用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此类为了成立而成立的xx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性价比不高,甚至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

此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往往并不注意对注册资本进行合理的设定,所以在转让时有可能产生较大的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且不提手续产生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当股权转让价格高于股权原值时,就会产生高额税收的问题;当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原值(甚至象征性1元转让)时,就会产生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核定征税的问题。

不仅如此,由于此类有限责任公司虽未实际经营但已经成立一定的时间,受让方会慎重对待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要求公示和对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进而使交易的时间进一步的延长。

在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中,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两个税种。

其中个人所得税由转让方按股权转让差价扣减其它税费后的20%缴纳(企业股东则适用另一税率);印花税双方均需缴纳,按股权转让协议所载出让金额的0.05%缴纳。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愿大家生活顺遂,法内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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