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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内求平79:以案说法 租赁合同无效纠纷(1)
郑重声明
本书中的法律知识和所有改编案例均为作者的个人观点,仅作为法律知识的分享和交流,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使用。鉴于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是不能简单套用法条和法律知识的。如果大家有实际的法律需要,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专业人士进行当面咨询。
以案说法 租赁合同无效纠纷(1)
诉讼全览图
起诉请求
甲某某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所承租的房屋是未经产权人同意而搭建的临时性建筑。承租期间,该房屋按产权人要求拆除后,甲某某对因之产生的损失与乙公司协商未果,因而向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乙公司赔偿甲某某损失合计115653.30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乙公司支付甲某某承租房屋被拆迁的补偿款20000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乙公司返还因拆迁房屋而多收的房屋租金4000元;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关键问题
1.双方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赔付拆迁补偿款?
3.原告甲某某的食材损失和员工遣散费是否应当由被告赔付?
4.原告甲某某的“不动产、动产损失”是否应当赔付?
基本案情
时间
事件
2009年初
产权人丙公司将xx区机场路整体房屋出租给乙公司。
2012年10月23日
产权人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协议》中,约定租赁期限至2013年10月31日止,还约定转租应先征得产权人书面同意等条款。
2013年3月9日
甲某某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出租xx区机场路部分房屋,约定租赁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2013年6月25日
甲某某适当改造、修缮承租房屋后注册取得个体营业执照,正式对外从事小型餐馆经营业务。
2013年底
甲某某承租的房屋因国家建设被征收拆迁。
2015年6月30日
产权人丙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乙公司限期拆除租赁期内自行添置的设备设施等附属物。
本案时间和事件对照表
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3月9日,甲某某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将位于xx区机场路的部分房屋和场地租赁给甲某某使用,具体包括场内板房、鱼塘及猪圈等,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租金为15000元/年,付款方式为按年支付;租赁期内,如甲某某无故拖欠房屋租金及水电费,乙公司可以收回租赁物。
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协议签订后,甲某某按期支付了首期15000元租金,乙公司亦将出租的房屋及场地交付给甲某某使用。
嗣后,甲某某投资对承租房屋及场地进行了适当改造和修缮,购置了相应厨房餐饮等设备,并于2013年6月25日注册取得个体营业执照,正式对外从事小型餐馆经营业务。
2013年底,甲某某承租的猪圈等二间小屋因国家建设被征收拆迁,亦因其未得到相应拆迁补偿款,甲某某遂一直未向乙公司交纳后期租金。
2015年6月30日,产权人丙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产权人与乙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并要求乙公司限期拆除租赁期内自行添置的设备设施等附属物。
在此期间,乙公司将甲某某的餐馆予以断电,致使其无法经营,双方由此成讼。
涉案房产、土地及附属设施为产权人丙公司所有,该处的房地产自2009年起一直整体租赁给乙公司经营使用,双方签有多份《场地租赁协议》;在2012年10月23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租赁期限至2013年10月31日止,还约定转租应先征得产权人书面同意等条款。
本案乙公司租赁给甲某某使用的板房等房屋,系转租产权人丙公司的部分临时建筑;至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乙公司未向法庭提供产权人同意其转租的书面证明,亦未提供其转租的板房等临时建筑有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证明文件等证据。
庭审中,甲某某提出承租房屋时投入的装饰装修费用42000元(彩钢瓦棚15000元、房屋吊顶13400元、排烟系统3800元、鱼塘围栏3000元、附属屋维修2000元、广告招牌4800元),乙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一审部分支持了甲某某的诉讼请求,但因部分赔偿数额未得到支持,甲某某提起了上诉。
愿大家生活顺遂,法内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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