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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内求平85:以案说法 无书面租赁合同的转租合同纠纷(1)
郑重声明
本书中的法律知识和所有改编案例均为作者的个人观点,仅作为法律知识的分享和交流,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使用。鉴于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是不能简单套用法条和法律知识的。如果大家有实际的法律需要,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专业人士进行当面咨询。
以案说法 无书面租赁合同的转租合同纠纷(1)起诉请求
原告甲某某将某综合市场的四间房屋经口头约定后租给被告乙某某、丙某某,后因租金和转租问题引起纠纷,甲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甲某某租金100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
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及第三人腾空坐落于某综合市场新3幢5-8号共4间店铺,并将店铺交还原告甲某某;
4.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甲某某上述店铺的占有使用费(按每月8333.33元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两被告实际腾空上述店铺之日止)。
5.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关键问题
1.没有书面的明确约定,但有戊村所管理的某综合市场的统一租金标准,涉案房屋的租金标准应如何确定?
2.两被告私自签订的转租合同能否被解除?
3.原告甲某某能否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基本案情
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如下:某综合市场坐落于某市戊村,属戊村管理。2014年,被告乙某某、丙某某承租该综合市场新3幢5-8号原告甲某某所有的4间店铺,双方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金70400元已付清。
时间
事件
2014年
乙某某、丙某某承租某综合市场新3幢5-8号原告甲某某所有的4间店铺,双方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2014年1月1日
乙某某与第三人丁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乙某某承租的4间店铺转租给第三人丁某某,租赁期限为5年。
2015年
乙某某、丙某某继续承租房屋,但对租金提高不予认可。甲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时间和事件对照表
2015年,被告继续承租该4间店铺,双方仍旧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然而,原告甲某某授权的某市场管理委员会将租金从2014年的70400元提高到100000元,市场管委员向被告催讨租金100000元,被告对调整后的租金不予认可,原告甲某某催讨未果故而提起本案诉讼。
2014年1月1日,被告乙某某与第三人丁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被告乙某某承租的上述4间店铺转租给第三人丁某某,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90000元,租金递增:参考戊村委会管理市场的方案。
​现第三人丁某某占有并使用该4间店铺。
以上事实,有原告甲某某提供的身份证明和被告提供的2014年租金收款收据两份、(转)租赁合同一份。
愿大家生活顺遂,法内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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