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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内求平103:以案说法 仅在借条上签名字的担保人责任纠纷(1)
郑重声明
本书中的法律知识和所有改编案例均为作者的个人观点,仅作为法律知识的分享和交流,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使用。鉴于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是不能简单套用法条和法律知识的。如果大家有实际的法律需要,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专业人士进行当面咨询。
以案说法 仅在借条上签名字的担保人责任纠纷(1)
诉讼全览图
起诉请求
乙某某向原告甲某某借款未还,丙某某在甲某某催债时曾在借条上签过字,甲某某到期向二人要求还款未果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丙某某、乙某某支付欠款6万元及利息。(丙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以借款本金9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15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计算);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乙某某和丙某某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关键问题
1.乙某某与甲某某之间的借条是否合法有效?由于乙某某归还了部分欠款,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2.丙某某在借条上签了名字,但没有其他内容,丙某某是否是本案所涉借贷关系的担保人?是否应当向甲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时间
事件
2015年5月9日
乙某某向甲某某借款9万元,乙某某向甲某某出具借条一张。
2015年11月20日
乙某某向甲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
2016年5月9日
丙某某在借条上签字。后因乙某某仍未归还借款,甲某某遂向法院起诉。
本案时间和事件对照表
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5年5月9日,乙某某向甲某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乙某某向甲某某借款9万元,借期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并口头约定借款后三个月还款。
同日,甲某某通过给付现金的形式向乙某某交付借款9万元。
借款后,乙某某未按约定及时还款。
2015年11月20日,乙某某向甲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
后经甲某某多次催讨,乙某某均未再履行还款责任。
2016年5月9日,丙某某在借条上签字。
有证人作证当时丙某某表示会对该笔借款负责,甲某某自己则陈述“当时是没有说让他担保,只是让他签字”。
在此之后,虽经甲某某多次催讨,乙某某、丙某某均未再履行还款义务,甲某某遂诉至法院。
愿大家生活顺遂,法内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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