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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内求平105:以案说法 旅行社商标侵权纠纷(1)

郑重声明

    本书中的法律知识和所有改编案例均为作者的个人观点,仅作为法律知识的分享和交流,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使用。鉴于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是不能简单套用法条和法律知识的。如果大家有实际的法律需要,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专业人士进行当面咨询。

以案说法 旅行社商标侵权纠纷(1)

起诉请求

原告甲旅行社有限公司因公司商标“某某”被侵权使用(非真实商标,模糊化处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乙旅行社有限公司停止侵犯甲旅行社有限公司享有的第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乙旅行社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某某”字样的企业名称;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乙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中国旅游报和乙旅行社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向甲旅行社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乙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甲旅行社有限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

5.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

关键问题

1.乙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经营中使用“某某”文字是否侵犯了甲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乙旅行社有限公司注册、使用“某某”文字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如下:

甲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超过20年,且企业名称中有“某某”的文字内容,“某某”商标系其在成立后不久便注册的系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旅行社等,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0日。

甲旅行社有限公司和其“某某”商标获得过诸多荣誉,该商标在本案发生前被商标局认定为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9类旅行社(不包括旅馆)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乙旅行社成立亦接近二十年,经营范围为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等,亦获得过诸多荣誉。

乙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站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情况:

(1)2016年8月5日,甲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甲旅行社有限公司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乙旅行社有限公司企业网站,网站首页左上角标识为““某某”国旅”,首页居中大图中列有醒目文字“要旅游找“某某””,图片左下侧有“某某”国旅标识。

网站“关于我们”页面,与首页同样位置列有““某某”?国旅”和““某某”国旅”标识,该网站多处在显著位置标有““某某”国旅”标识。

公证处为此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甲旅行社有限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2,040元。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乙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站审核时间为2015年6月。

(2)乙旅行社有限公司门店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情况为:

1.xx街门店使用“某某”国旅为店招,在办公室门口外摆放的广告牌上有“某某”国旅标识;

2.xx街门市部使用“某某”国旅为店招;

3.xx门市部在广告指示牌上使用“某某”国旅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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