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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内求平152: 球员合同的判与谈(16)外籍球员转入外国足球俱乐部球员转会费税收问题

郑重声明

    本公众号中的法律知识和所有改编案例均为作者的个人观点,仅作为法律知识的分享和交流,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使用。鉴于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是不能简单套用法条和法律知识的。如果大家有实际的法律需要,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专业人士进行当面咨询。


球员合同的判与谈(16)外籍球员转入外国足球俱乐部球员转会费税收问题

(本写于2016-2019年,故部分内容是按照当时法律适用所写)

对我国足球俱乐部转入外国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的转会费税收问题进行研究,在足球产业正在快速发展,体育经济日渐壮大的今天,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依法依规的处理我国足球俱乐部转入外国足球运动员的转会费税收问题,既是足球产业守法经营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税收的必要前提。

因为涉及的国家比较多,相关国际约定也不同,所以这次我们就以与日本足球俱乐部发生转入球员进行一个转会费税收问题的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日本足球俱乐部所得转会费所得来源至今未被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应暂不征收所得税。

当境内俱乐部向境外俱乐部支付转会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之前,应暂不征收。

(1)转会费的法律性质

职业足球运动员从A足球俱乐部(本文中的足球运动员指职业足球运动员、足球俱乐部指职业足球俱乐部,后文不再强调)转入B足球俱乐部,B足球俱乐部需要支付一笔钱作为对A足球俱乐部的补偿,这笔费用即为转会费。

转会费出现的根本原因是职业足球运动的国际化、全球化,而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各职业足球俱乐部、各国足球俱乐部之间的日益频繁流动使转会费也逐渐进入大众视野。

在职业球员的转会谈判中,对于转会费的数额,是由俱乐部、教练、经纪人、球员至少四方的具体情况和意图综合决定的。

作为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法律顾问,必须通过多方面的调查,尽可能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供管理层参考。

如果法律顾问介入谈判时尚未达成明确数额,则应尽快收集,以供谈判和参考:比如球员之前两年的出场率、出场时间、预估的身价等,又比如俱乐部升降级的情况、资本的变动和最近的球员交易等,又或者经纪人的注册资格、完成的球员交易抑或球员代理公司的规模、风格等等。

而涉及国外球员转入时,由于转入国外足球职业俱乐部的球员需要通过TMS系统(即国际足联的球员交易匹配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所以法律顾问在进行转会费谈判时要注意,在有足够时间完成TMS系统操作的前提下要尽量协商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转会费支付节点。

如果转会费是在完成注册之后再进行支付,则外国俱乐部和外籍经纪人是否具有交易资格的风险降到了最小,只用进行基本的信息核实即可。

如果在正式谈判前对转会费数额事先已有了约定,并且约定的支付方式是在注册完成后才支付,则相应的交易风险就降低了很多。

对于培训补偿、联合机制补偿,虽然是转会费的一个重要部分,但并非本文主题,故不再累述。

但是,由于转会费需要支付到国外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账户,中间除了换汇、到账时间需要明确外,还必然涉及转会费的税收问题。

特别是转会费的金额往往比较大,是否征税、按何种标准征税对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利益影响巨大。

笔者在本文中,便以我国足球俱乐部转入日本足球俱乐部球员为例,对是否应征收转会费的税收进行分析。

转入外国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产生的转会费属于无形资产,并且转入外国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产生的转会费收入应为转让财产收入。

根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转入外国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产生的转会费(后文简称“转会费”)属于无形资产。

在该办法中将无形资产的销售定性为转让非实物形态但能产生经济利益的资产,并将转会费和公共事业特许权、肖像权等类似的权益列入了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中。

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无形资产的转会费收入应为转让财产收入。

该条规定明确将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收入所得列为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的转让财产收入。

(2)转会费征税法律依据

转入外国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产生的转会费不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我国税务机关不得以此征税。

转会费税收征收的法律依据在于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转会费属于转让财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转会费不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不得以此进行税务征收。

该条总共列举九种类型的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其中第三项为转让财产收入,第七项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笔者之所以列举前述转让财产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原因在于,实践当中有案例表明我国的国家税务机关对足球转会费用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进行税务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虽然没有设立实际经营的机构、场所,或者所取得所得与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上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对于未在中国建立机构、场所的外国足球俱乐部,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我国足球俱乐部转入日本职业球员的转会费税收分析

根据上文的论证,转会费税收征收的法律依据在于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要确定日本足球俱乐部所得转会费税收来源才能确定是否可以依法进行征税。

而日本足球俱乐部所得转会费之来源需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由于目前日本足球俱乐部所得转会费的所得来源未被确定,应暂不征收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日本足球俱乐部所得转会费之来源需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原因在于该条第三款规定转让财产所得,动产按照转让主体的所在地确定,不动产则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则按照被投资的目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其中并没有对属于无形资产的转会费收入规定该企业所得来源的确定。由于日本足球俱乐部所得转会费之来源不在该条列举之中,且中日亦无相关税收协定内容,所以应按该条第六款进行确定,即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综上所述:

1.转入外国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产生的转会费属于无形资产。

2.转入外国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产生的转会费收入应为转让财产收入。

3.转入外国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产生的转会费不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我国税务机关不得以此征税。

4.因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5.要确定日本足球俱乐部所得转会费税收来源才能确定是否可以依法进行征税。

6.日本足球俱乐部所得转会费之来源需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7.由于目前日本足球俱乐部所得转会费的所得来源未被确定,应暂不征收所得税。

所以,因日本足球俱乐部所得转会费所得来源至今未被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应暂不征收所得税。

当境内俱乐部向境外俱乐部支付转会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之前,应暂不征收。

最后,依法依规的处理我国足球俱乐部转入外国足球运动员的转会费税收问题,既是足球产业守法经营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税收的必要前提。

愿大家生活顺遂,法内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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