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声明
法内求平47:关于推进基层治理、优化业委会工作指引的建议(物业问题系列思考5)
5.房屋的维护决定了房屋的寿命和价值,对于动用维修基金存在争议的情况,建议选取合适小区进行手机表决投票机制试点并作为典型推广,实现业主自治和协商的创新——即通过短信向业主发送表决事项,业主短信表决后公示表决内容和对应号码的前三后四位,对于表决的合法性可以通过业主短信表决同意或者前期签署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使用短信表决的承诺书解决。
6.探索部分小区业委会和群众自治性组织不委托物业自行治理的模式——即结合2020年社区成立服务公司的情况,对于小区的安保巡逻、绿化卫生、设备检修、建筑维护等需要采用业委会直接聘请和部分外包的方式进行。
7.虽然对物业进行红黑榜公示条件不成熟,但是物业更换移交中好聚好散少,不欢而散多,前任物业不移交资料和押金引发矛盾多,故建议对未正常移交资料和押金的物业公司查实后在主要媒体公示,引导物业公司的规范化运作。
法内求平46:关于建立xx区物业服务企业长效监督考核机制的建议(物业问题系列思考4)
目前,大部分业主自治意识不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积极性不高,不少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距真正意义上的自治管理相距甚远,导致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出现的一些矛盾纠纷因缺乏沟通渠道而难以妥善解决,根本无法发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功能。甚至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自己委托亲友成立物业服务企业来成为新的小区物业,内外勾结谋取不当利益。培养业主自治意识任重道远,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样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有效监管、长效监管是非常有必要和有社会价值的。
法内求平45:关于业主更好行使投票权利的工作思路(物业问题系列思考3)
首先,之所以采取短信表决而非微信,就在于手机号码的一人一号和实名制使得难以造假,并通过先期承诺书、具体工作制度、后期公示来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由于主管部门可能对主体资格表示异议,所以一开始的《同意短信表决承诺书》涉及个人信息的均由业主填写,并且再加上工作流程、档案保存、公示,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来保证其合法性。当然,实行前应当书面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其次,微信存在便利性,可以在扫楼时要求每栋楼有一个楼长并建立实名的该楼微信群,并明确微信群仅是用于公示信息,则后期的选举公告和公示信息同时在小区和各微信群中进行公示。微信群的如何建立和书面规则需要和居委会同志沟通后确立。
其三,整体过程中,先期的合法性要高度重视,否则整体的工作都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工作的细节中,接收短信投票的手机如何确定,如果是筹备组或者业委会成员,有变动或者出问题怎么办?是否可以专门设置一个投票手机,人换号留?而且具体的扫楼,能否有足够的志愿者,最大限度的减少业主的不配合?期间的制度落实和证据留存,专业人员、街道工作人员、业主、物业的筹备还需进一步研讨后落实。
学习笔记44:业主维权中体现的法治意识淡薄现象及对策建议(物业问题系列思考2)
业主需要通过投票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业主人数众多,组织不起来是常态。一方面,实践中往往有利益方通过各种方式阻碍业主投票权利的行使,比如不公示投票信息、故意将投票时间安排在上班时间、故意设置较短的投票时间乃至于对投票结果进行篡改等办法来阻碍业主权利行使;另一方面,业主自己对于权利行使缺乏主动性、法治意识淡薄也是业主投票困难的重要成因。
学习笔记43:业委会筹备组成立应将利益之争引向规则之争(物业问题系列思考1)
物业矛盾具有群体性、复杂、高危性特点。物业矛盾小则关系到小区的和谐与稳定,大则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具有高度的社会公共事件特征。因此,必须保证政府对物业管理矛盾介入和处理的主导权。当然,物业利益纠纷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产生的纠纷,是一种民事私权的纠纷。不但政府介入的深度和广度是有边界的,甚至要求政府的介入方式也是一种被动介入。换言之,政府不能代替司法机关对私权进行裁决和处分。政府的定位应以引导和协调为主。务必要把握业主自治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
在关于筹备组议事表决机制的问题上。笔者建议采用组长一票否决制下的少数服从多数的综合表决制。也就是说,对于筹备组议决事项,除应获得出席代表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是组长不反对方可通过。如果一个事项没有过半数筹备组代表同意,不得通过。如果组长反对,即使某事项获得过半数代表的同意,该事项也不得视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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