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内求平175:自强不息,积小而大,非精进乎丨熊震、吴皓联袂新著《精进:技术派青年律师的成长之道》付梓上新
申请人:乙某某,(系被申请人甲某某之妻),女,19 年 月 日出生, 族,文化程度 ,家住 市 路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为 。
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象(犯罪嫌疑人):甲某某,男,19 年 月 日出生, 族,文化程度 ,家住 市 路 ,公民身份号码 ,因涉嫌 罪于20 年 月 日被 市公安局 分局刑事拘留,于20 年 月 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 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
对涉嫌 罪嫌疑人甲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依法建议 市公安局 分局对甲某某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结合所了解的基本案情以及甲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具体的社会危害性,认为对甲某某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特为甲某某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 对甲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应予立案审查。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甲某某不存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予立案的情形。
二、对甲某某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羁押,应当或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1.被申请人向来为人忠厚老实,尊老爱幼,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本案之中一直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没有任何抵触行为和抵触心理,一直如实回答讯问人员的问题,自始至终是老实配合的态度,而且本案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四)项,本案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2.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一)项“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如果本案最终认定甲某某有罪,根据本案的金额和情节,甲某某刑期可能在一年以下,且有可能适用缓刑。
3.对甲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甲某某提供保证。如采取保证人保证,保证人将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各项义务。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甲某某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甲某某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4.如变更强制措施,甲某某也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义务。
综上,甲某某的情形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定,应当或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请贵院考虑犯罪嫌疑人甲某某的实际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对申请人为其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予以审查,依法向 市公安局 分局作出对甲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此 致
市 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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