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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律(法顾)字第 号
聘用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指定联系人: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箱: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云南 律师事务所
地址:
指定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邮箱:
甲方因经营、管理及其他业务工作的需要,愿聘请乙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乙方愿接受聘请,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法律顾问关系
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甲方聘请乙方提供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期间( 年)的法律顾问服务,乙方承诺以乙方法律团队为依托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
第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承担
2.1 因甲方的具体法律事务可能涉及多个法律专业领域,为保证服务质量,乙方经甲方同意后有权指派其他专业律师参与法律顾问工作。顾问律师可根据甲方交办的法律业务的难易程度安排助手协助工作。
2.2 乙方联系号码: 。
第三条 工作内容与收费
3.1 基本法律顾问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即口头或书面解答甲方提出的与甲方的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问题。
法律文书服务:即为满足甲方基本法律需要,草拟、审核及修改常用合同、协议、公司章程、声明书、索赔理赔书、意向书、委托书、备忘录、纪要以及律师函等。
法律培训服务:即按甲方的具体要求或结合甲方的业务特点,以法律讲座、案例分析等形式为甲方员工提供法律培训服务。
收费标准:见本合同第7条。
3.2 重大业务专项法律服务
针对甲方改制、资产重组、兼并、收购、清算、发行股票或债券或者出售、购买重要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活动,草拟或审核重大合同,协助甲方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提供综合性法律顾问服务,包括参与可行性研究、制定方案、参加谈判,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或准备各类法律文件等。
收费标准:双方另行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合同,另行协商收费。
3.3 代理诉讼或仲裁
受甲方特别委托,以甲方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以及诉讼外谈判、调解、执行和解等。
收费标准: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根据个案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等情况,另行协商收费。
第四条 对甲方的要求
4.1 甲方指定本单位 负责组织、安排、协调、配合乙方顾问律师的工作,包括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等。甲方更换指定联系人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4.2 甲方应告知其工作人员:甲乙双方法律顾问关系的存在;本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相关的约定;乙方的基本情况和专业特长;顾问律师的联络方法等。
4.3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业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组织机构设置、人员调整变化等情况,便于乙方更好地提供服务。
4.4 甲方应给乙方留有合理的时间以完成甲方交办的法律事务。除非紧急情况,甲方要求乙方律师提供当面顾问服务时,应当提前两天通知。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可临时指派其他律师提供及时法律顾问服务。
4.5 对于所交办的法律事务,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详实的背景情况和基础资料。
4.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等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行为而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对乙方及乙方律师的要求
5.1 乙方律师应恪尽职责,为甲方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5.2 乙方律师应当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甲方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非依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为其它目的使用。
5.3 乙方律师应当在确认接受来件后,严格依照《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及业务标准,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务,遵守代理人的法定义务。
5.4 乙方律师确认接受来件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甲方交办的法律事务。
5.5 乙方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6 乙方律师不得在甲方以顾问律师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谋取私利。
5.7乙方律师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仅就服务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作为甲方决策的参考,而不在甲方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中承担审批人的角色,如遇此情形发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8乙方对甲方的顾问工作应当单独建档。
第六条 其他安排
6.1 甲方员工应通过甲方的指定人员(见本合同第4条4.1项)与乙方顾问律师联系工作。如果甲方指定人员之外的其他部门直接与乙方顾问律师联系,乙方应当及时与甲方指定人员联系并通报情况。
6.2 甲方应当重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积极运用乙方的服务;乙方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甲方需求,征求甲方意见,努力做好法律顾问工作。
6.3 提倡甲方以书面方式安排顾问律师的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情况;提倡乙方以书面方式解答咨询、汇报工作进度和结果等。
第七条 法律顾问费及实际支出
7.1 根据本合同第3条3.1项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采取如下第1种方式:
7.1.1年费方式: 。
7.2 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7.2.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翻译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7.2.2乙方因办理委托事项需要到古城区和玉龙县外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7.2.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7.3 乙方承办本合同第3条3.2、3.3项规定的工作,将与甲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有权另行选派律师,并另行约定律师代理费用等事项。
第八条 有效期及延展
8.1 本合同有效期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一方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 合同解除
9.1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9.2 乙方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2.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本合同确定的主要顾问律师的。
9.2.2乙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的。
9.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3.1甲方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且经乙方律师拒绝后仍坚持要求乙方办理的。
9.3.2甲方捏造事实、伪造资料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且经乙方律师指出后拒不纠正,致使乙方律师无法继续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
9.3.3 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顾问费,且经书面催告仍拒绝支付的。
9.4本合同因上述原因解除,甲方承诺仍就乙方已提供的法律服务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及相关费用。
9.5任何原因解除本合同,均不影响已委托专项法律事务的进行,乙方必须以同样的勤勉、注意、谨慎、负责的态度完成委托事项,甲方也需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律师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乙方存在9.2款的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顾问费。
10.2 乙方律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10.3 甲方无本合同约定的事由而不支付顾问费、不结算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按照每逾期一日以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为标准,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10.4 甲方无本合同约定的事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收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乙方所在地律师协会调解解决,仍不能解决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文书送达的特别约定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的所有通知、函件等文书,均以本合同所载明的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若一方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文书一旦按照有效地址邮寄(包括变更后的)并被证明已寄出,即视为送达,对方是否签收、签收人是谁,均不影响送达的效力。
第十三条 签字及份数
13.1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3.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除用于参评、投标、学习交流等正常活动外,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用于其他活动。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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