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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收理论现代化相关问题的思考

对税收理论现代化相关问题的思考

2015-10-23 16:16:00 | 来源:《税务研究》2015年第10期 | 作者:邓力平

    2014年,本届国家税务总局领导顺应时代要求,在改革开放以来历届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工作思路与全国各级税务干部持续努力的基础上,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的目标设想,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以六大目标体系构成的“税收现代化”体系。即: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从而将税收现代化同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结合起来,将税收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提到了新高度。可以认为,正在推进的税收现代化,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前提下,在服务“两个一百年”宏伟目标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税收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的现代表现与系统构建。
    中国税收现代化必然呼唤着中国税收理论的强力支撑与同步发展,呼唤着中国税收理论现代化。“税收理论现代化”进程,既包含着对一以贯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理论体系、已有成果与发展方向的坚持,也有对能更加适应新常态、推进新发展的税收新观点的期盼。
    对于税收理论现代化,首先必须明确一个基本观点,就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理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推进的。简单说,就是要“坚持方向,动态发展;完善体系,更加成型”。我们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财税法治建设与推进税收现代化的,我们当然也是在这样的前提下实现税收理论现代化,对此必须毫不动摇。同时,我们还要用动态发展的观点来看待税收理论现代化,税收理论的形成、发展与现代化都是动态发展的,要在实践中逐步更加成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理论体系应如何归纳,今天税收理论现代化再出发的前进平台应如何描述,对此,笔者从以下几点进行了阐述:
    其一,我们坚持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国家性的全面理解,既秉承了现代国家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稳定性”的基本属性,又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三性”之表现形式有了新的认识。
    其二,我们探索了对中国特色税收使用特性的正确把握。在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又采用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方式的条件下,以税收为主体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就必须在使用上同时体现公共性与发展性的统一。
    其三,我们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基本制度与税收征管制度。我们也始终从国情出发,提出并不断丰富税制结构的“直接税与间接税双主体”理论,探索反映市场经济要求与国情制约条件下的税制结构实现形式。
    其四,我们弘扬了中国独特的“经济税收观”与“集中力量办大事”等体制性特征对税收发展的要求。在中国特色税收体制内,“经济税收观”与“集中力量办大事”是我们的特征与优势。正是对这些基本观点的坚持,我们才能在不同发展阶段中探寻着“依法征管与税收任务的统一”,在法治的框架内努力发挥中国税收的独特积极作用。
    其五,我们深化了对税收法定原则等法治税收基本要求的理解。简单地说,税收法定原则必须坚持。
    回顾过去,是为了立足今天,是为了展望未来。站在今天这个时点上,对于税收现代化体系的构建,要努力从理论的角度予以支持与佐证。
    其一,要始终坚持“税收理论现代化就是税收理论当代中国化”的理念。其二,要继续探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模式”。其三,要正确理解“预算确定的税收收入任务”的新概念,丰富依法治国框架下的“依法治税与税收任务统一”理论。其四,要持续探讨“具有服务保障的税收征管”的统一理念,在新形势下不断丰富“依法征管与纳税服务有机统一”的理论,这样一种理论上的研究能对税收实践带来启示,这正是我国税收理论自成体系、不断发展并持续完善的一个缩影,也正是税收现代化呼唤税收理论现代化的又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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