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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办法实施
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办法实施
吉查平

    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这是税务机关落实中办、国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实现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的要求,规范国税、地税联合稽查执法行为,推进执法适度整合的重要举措。

    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人士介绍,《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从共建协调机制、共享涉税信息、共同下达任务、联合实施检查、协同案件审理、协同案件执行、稽查结果利用和其他稽查执法合作事项等方面整合税务稽查执法资源,规范国税、地税联合稽查执法行为,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

    长期以来,国地税稽查部门针对同一纳税人采取分别进户检查的做法,既增加税收成本,又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为有效避免国地税“两头查”、纳税人“两头忙”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办法》对整合稽查执法资源、国地税联合进户作出了具体规定。

    “进户同一”,《办法》规定,国地税稽查部门要共同协商,在每年年初分级分类确定联合进户稽查对象,实行“一次进户、各税统查”,即国地税稽查部门对稽查对象同时进户执法,分别对管辖税种同步实施稽查,通过减少执法次数,避免多头、重复检查,把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影响程度压缩至最小。

    “步调划一”,《办法》要求,国地税稽查部门应同步实施检查,协同调查取证,可实施联合询问、听取陈述和申辩,通过减少重复调查取证,总体上缩短进户执法时间,节约纳税人配合稽查执法的时间成本。

    “标准统一”,《办法》明确,国地税稽查部门要通过建立协同审理、执行工作机制,对同一违法行为统一定性和税务处理处罚标准,执法实现“一把尺子”对待纳税人,让纳税人真切感受到税收执法的公正、公平。

    联合稽查是不是意味着国地税稽查部门合并执法?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人士解释,《办法》明确国地税稽查部门作为两个独立的执法主体,双方执法行为在法律形式上仍然是独立的。国地税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工作要求,从各自角度,各自履行法定职权。“虽然是联合稽查,但法定职责和程序泾渭分明,不容混淆或逾越界限。”上述人士表示。

    具体来说,就是法定程序“一步不省”。《办法》要求,国地税稽查部门依法履行各自执法程序,分别立案负责各自稽查案件处理、分别制作和使用各自执法文书。避免双方因联合稽查而省略执法程序,导致出现执法瑕疵的现象,保障执法的刚性。

    履行职责“一环不缺”。《办法》强调,国地税稽查部门联合进户检查过程中,对检查的各环节都要履行相应的职责,尤其要按程序分别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等重要事项.在此基础上充分开展意见交换和事项协商,全力保障职责不缺位。

    打击涉税犯罪“一个不落”。《办法》明确,对达到犯罪标准应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稽查案件,联合稽查的双方应按规定办理移送手续,同时向对方通报案件移送情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为促进国地税稽查合作实现从量到质的突破,《办法》明确,在法律的框架下,国地税稽查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紧密合作、全方位协作,共同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在联合进户稽查过程中,要彼此透明,互为对方稽查执法的合作主体,互相监督执法过程,进一步增强执法监督和制约,减少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要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宣传,联合开展税收“黑名单”发布和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实现税收共治共建,形成社会综合治税的共振效应。

    “《办法》的实施,标志着国地税合作从服务、征管到稽查执法领域的全面深化,国地税联合稽查从个案协作转向制度保障,从分散探索迈向顶层设计。”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人士表示,《办法》为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将有效解决国地税联合进户执法的组织、实施、信息共享和稽查成果利用等实操性问题,促进国税、地税和纳税人实现三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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