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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的表述应更准确一些
滞纳金的表述应更准确一些
陈伟建 王婷婷

    某报纸上登载这样一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大概内容为:经某地税局稽查局检查,你单位存在偷税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及营业税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合计151196.42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税务机关应对未按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该《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中加收有关滞纳金的表述也是正确的。

    如何计算滞纳金,如何正确告知纳税人缴纳多少滞纳金,笔者认为该《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中税款及滞纳金“合计151196.42元”说法有欠妥当。因为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纳税人以前纳税期内应缴未缴税款如何加收滞纳金,重点是要明确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期限。因此,该《税务文书送达公告》送达时,在税款何时缴纳尚未确定的前提下,相应的滞纳金数额也是不能确定的。然而,该《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在没有具体说明日期的情况下,却明确了合计税款和滞纳金的金额,有可能该税务机关默认为滞纳金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告日期的当天,但对于不懂税法的纳税人来说是不清楚的,并且极容易进入误区。即纳税人不知道滞纳金是如何计算的,只知道公告书中已明确了总计金额,便可能认为自始至终只要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总计151196.42元。由此可见,该公告书中“合计”的金额有待进一步明确。

    在笔者看来,税务机关出具给纳税人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应当具有严谨性,不仅要让纳税人有知情权,而且要让纳税人看得明白。关于滞纳金的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其中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一是计算起始时间是按照有关税种的实体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这一起始时间并不因税务检查的进行而发生改变,纳税人超过这一期限没有纳税,就发生了税款滞纳行为;二是计算截止时间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当日,而不是至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或者下达之日。

    针对该《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中的无期限问题,笔者建议可以表述如下,“你单位应补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合计XX元,截至2016年X月X日应缴营业税滞纳金XX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XX元、个人所得税滞纳金XX元,或截至2016年X月X日,合计应缴滞纳金XX元”。此外,还可以模糊表述为“你单位应补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合计XX元,同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截止时间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当日”。

    作者单位:浙江省仙居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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