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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1. 邮电业务征税问题
  (1)集邮商品的生产征收增值税。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 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 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2.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1) 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 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3.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1)自2011年5月1日起,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2)纳税人的认定。规定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征管要求: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4.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品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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