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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类的历史目标

   


 人类的历史实际上就是让每一个个体达到最大限度自由的过程。既然是一个过程,那么,在这个目标尚未达到之前,就必须承受这个过程中的种种不自由。所谓的自由,是指人能够从容的选择自己喜爱,并且能够从不剥夺他人自由的情况下让自己获得自我实现的活动。也就是说,这种活动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符合自己的兴趣也就是快乐原则,第二是符合自我肯定的原则,也就是价值原则。第三,是符合尊重其他个体自由的原则。人类社会的发展、完善和改进,最终是朝着这个方向前进的,如果不是,那么,这样的社会实现目标和社会发展理念就是有问题的。当然,在一定阶段下,现实情况让人类在构建社会模型的中偏离的这一目的,从而让社会组织变成了违背人类自由意志实现的梦魇。如果说某一阶段的社会组织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解放人性、促进完美人格和生命自由实现的宗旨的话,那么,可能是在这样的两种情况的基础上存在的。第一种就是,人所谓的自由实现,没有满足三个原则或者缺失某一个原则,比如说,只具备前两种而不具备第三种,也就是说,虽然人能够做自己喜欢的,并让自己发现自己的价值,但是,却是以干涉、辱没、剥夺或伤害他人自由为代价的动。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社会组织在制度设置和技术实施就必须对这样的个体行为作出干预或者强制执行。这就出现了以上所谓的社会对个体的强暴,也就是说,这样情况下的社会强暴,实际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它的出现恰恰是为了保证每个个体自由不被侵犯给予的保护和保证。比如说,以偷盗作为自由实现的人,可以说,偷盗是他喜欢的,同时也能让他从偷盗中发现自己的特长并且得到了自我欣赏和自我定,那么,这就符合了快乐原则和价值原则,但是,他缺干预、剥夺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自由和生命自由。也就是说,这样的社会组织虽然是强制性的、违背偷盗者的自由意志的,但是,是建立在每个个体相互侵犯彼此的自由实现的基础之上的。第二种情况是,每个个体的自由实现是符合以上三种条件的。


    也就是说,个体所从事的某种活动,既是他兴趣的选择,又能够让他获得的自我实现,也就是发现自我的存在价值,同时又不对他者构成伤害,注意,不够成伤害不等同于不构成影响,也就是说,他从事的活动,可以影响到别人,别人可以选择接受他的影响也可以选择不接受他的影响,重要的一点是,他没有对他人构成行为上的实质性的、强迫性的干预和伤害。比如说,有的人吸食毒品,以此来获得快乐性的生命经验。假如说这种活动是由一个成熟、理智的生命个体自主作出的选择的话,那么,他又没有强迫他人去从事他所做的行为活动的话,那么,社会组织就不能对他进行强制性干预,如果干预了,那么就违背了社会的终极宗旨。除非,他人不愿意,而被强迫去做吸食毒品的行为,否者,社会组织是无权对其实以干预的。也就是说,他做了自己快乐、并让自己感到有价值,并可能影响到他人但不强加于他人的活动,而社会组织强行干预了他,那么,这样社会组织就是有问题的。从道德上讲,可能是合理的,但是,从社会与个体的理想关系角度来讲,社会是无权干预他的自由原则。也就是说,个体可能会因为短暂的快乐而做出令自己遭受伤害,或者毁灭自我生命意志的活动,但是,如果说这是一个成熟、理智的个体自主选择的结果,并没有强加于他人的话,那么,社会就不应该打着道德旗帜对其强行干预。毕竟,从所谓的危害程度来讲,这也是个体对自己的危害,他没有把危害强加给其他个体或社会,如果说,其他个体或社会,受到了他的影响的话,那么,这并意味着构成了直接伤害或强行被干预,因为,他人和社会对其影响具有自由裁量权,他人和社会可以选择接受他的影响,也可以选择不接受他的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社会

组织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反思和限制。

    人类的历史目标,需要由成熟的人类个体和人性化的社会组织共同去实现完成。缺少任何一方都不能实现人类的历史任务和目标。然而两者又是互相促进,互相成全的结果。良好的社会组织形式能为了成熟、健全的人格塑造提供土壤和基础,而成熟、健全的人又能够推动整个社会组织结构的变革与更新。相反,愚昧、无知、毫无思维修养能力的人则难以思考、批判以及推动他的社会组织的更新、换代、升级。而一个保守、陈旧、死气沉沉的社会组织又难以为个体的思想启蒙和精神改造提供有益的条件和手段。然而,社会组织的更新换代不是一个自动完成的行为,他需要借助每个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动去完成。可是,实际的情况是,并非没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担当此任,因为,自我完成思想的启蒙,并对社会组织有着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同时,能够为理智的为理想社会作出规划的人是属于少数个体的,历史证明,一种社会组织形式的变革总是先有少数社会成员,甚至是单个社会成员主动、自觉发起的。而多数人对自己的社会结构和内部机理是缺乏深刻认识和思索的,他们的行动往往是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情绪符合一种被成熟、理智的少数成员精心设计、理性实施、长远推动的社会改造。所以,社会的惰性往往来自社会成员个体的惰性,社会成员的惰性则多为思想的惰性、思维的惰性。


    实际上,既然社会是每个成员的,那么,理论上讲,完美化、理想化的社会形态必须由每个个体去承担、去完成。然而,现实状况却往往达不到这种状态,因为,并非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够有能力、有机会参与到社会构建的活动当中来。因为,多数社会成员缺乏成熟的关于社会的思想能力和切实有效的参与过程,这就导致整个人类的历史任务变得如此缓慢,有时甚至是倒退。对于社会的目标而言,稳定、有序并不是它的终极目的,这是社会组织对每个社会成员最基本的要求,社会的组织结构和内部机理最终必将是沿着符合成熟、理智、自觉、自律、自省的个体存的方向去构建它的组织方式和管理结构的。也就是说,明天的社会的制度、社会规则、社会法律、社会道德、社会文化会少却许多禁止、禁忌和苛律。因为,这样的社会建构自始至终都是针对低水平的、未完成自我启蒙的、精神思维不成熟、自居自律不健全的个体而言的。当个体能够高度成熟、高度理性、高度自治的形行使自己的自由权而不对其他社会成员构成非自愿性的强加时,那么,一种更为开放、自由、人性化且合规律、合目的的社会结构会因为每一个高度成熟、高度理性、高度自治的个体成员而诞生、形成。而这个阶段的社会建构既是符合它自身的,也是符合每个个体的。当社会更符合人的目的,而不是规驯人、制约人、异化人的时候,这标志着人类历史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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