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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会计准则:软件行业收入确认

美国会计准则:软件行业收入确认

(2009-08-09 16:53:34)

美国会计准则: 软件行业收入确认

1. 相关会计准则

    1) Accounting Standard Codifications 985-605 Software Revenue Recognition

    2) Accounting Standard Codifications 605-35 Construction-type and Production-type contract

2. 概述

美国会计准则中软件行业收入确认(即前SOP 97-2)包括了收入确认的各主要要素:销售产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多会计单元交易,及建造合同,同时它还对各具体案例给出详细解释。同时,SOP 97-2对SEC的SAB T13 有着重要影响,因此相应影响了其他行业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

软件交易可能只是单一软件的销售,也可能除了提供软件外还需要进行大量的生产,修改和定制。在美国会计准则(ASC 985-605,原SOP 97-2)中,对不同类型软件交易的会计处理各自做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3. 需要进行大量的生产,修改和定制的软件交易

    这种情况适用建造合同相应准则,即整个交易适用ASC605-35,建造合同和生产合同

    1) ASC605-35要求:当合同的完工进度、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能够可靠估计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计量:

     A. 合同应明确规定买卖双方的权益,交换项目及结算方式和时间。

     B. 预期买方将履行所有相应义务。

     C. 预期卖方将履行所有相应义务。

    2) 否则,则适用合同完工法。

4. 不需要进行大量的生产,修改和定制的软件交易

    1) 会计单元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被SAB T13采纳,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

       只有当以下所有条件满足时才能确认收入:

       A. 交易切实存在

          交易切实存在的证据以该企业在运营中的惯例为准。

       B. 产品已经送达

          ASC 985-605-25中详细讨论了各种产品发送方式如何满足产品送达标准。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2d20a10100eqlz.html) - 美国会计准则:软件行业收入确认_acclog_新浪博客

       C. 产品价格固定或可确定,同时收款很可能实现。

          值得一提的是延期付款的情况。由于软件产品的长期价值可能因为日后改进产品的出现而降低,其延期付款可能说明产品价格不固定或不可确定。更进一步说,如果某软件交易的主要大部分款项的付款期限超过该软件有效期或超过产品送达后的12个月,则可推定该产品价格不固定或不可确定,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并非如此。

     2) 多会计单元交易

        A. 如果所有会计单元的VSOE (卖方特定客观证据)公允价值都存在,应根据VSOE将交易收入分配到各单元,根据会计单元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分别确认收入。

        B. 如果不是所有会计单元的VSOE (卖方特定客观证据)公允价值都存在,所有交易收入都应推延到所有会计单元的VSOE公允价值存在或所有单元都完成发货时(以孰早为准)。以下情况为例外:

           a) 如果所有未发送单元的VSOE都存在,则应采用剩余法:各未发送单元的VSOE之和推延,交易整体收入与未发送单元VSOE之和确认为已发送单元的对应收入(假设其它确认条件已经满足)。

           b) 如果未发送单元只剩下合同后客户支持,整体交易收入应根据合同后客户支持的提供方式分步确认。

           c) 如果未发送单元只剩下不归属于建造合同的服务,整体交易收入应根据服务提供方式确认(具体细节见C)。

           d) 如果该交易实质上是一种订阅(如未来未指定软件产品发送),整体交易收入应分期确认。

         C. 交易中包括不归属于建造合同的服务:

           a) 只有以下所有条件满足时,才能将交易元素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单元:

              I) 收入分配的基本条件:各会计单元的VSOE公允价值存在。

             II) 服务对交易中其他会计单元的功能实现没有关键性影响。

                 因此需要进行大量的生产,修改和定制的软件交易中的服务元素不可能满足这一条件。

            III) 服务元素在合同中单独列示并具有以下任一特征:

                  i. 其他供应商也能提供该项服务。

                 ii. 该项服务没有显著风险或特别的接受条件。

                iii. 卖方是一家有经验的服务供应商。

                 iv. 卖方所提供的主要是安装启用服务,如安装启用计划,软件倒入,客户培训,数据转换,建立简单的接口,运行测试数据,及协助进行程序的建立和记载。

                  v. 客户方有指定人员参与该服务的实施。

            b) 如果不是所有单元的VSOE公允价值都存在并且未发送单元只剩下不归属于建造合同的服务,整体交易收入应根据服务提供方式确认。如果服务提供方式不确定,整体交易收入应按直线方式在服务提供期间分期确认。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2d20a10100eqlz.html) - 美国会计准则:软件行业收入确认_acclog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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