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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吉克斯坦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简析及风险提示(中)
引言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位于中亚东南部,是我国“一带一路”沿线经济合作重要国家之一。塔吉克斯坦境内矿产资源丰富,种类全、储量大,除了金、银、锑、铅、锌等优势矿产资源外,还有多种稀有稀土金属矿物,但目前整体开发程度不高,具有较大的投资潜力。近些年,塔吉克斯坦逐渐成为中国企业矿业投资的目的地国,陆续有中国企业到塔吉克斯坦进行矿业投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为帮助中国企业了解塔吉克斯坦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积极预防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有效性,我们梳理了该国外商投资和矿业开发监管的法律政策,为中国企业投资提供参考。由于篇幅较长,现分上中下三篇刊出,本篇为中篇。四、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塔吉克斯坦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矿业领域立法,关于矿业领域的法律规范分散见于如下法律法规: 《底土法》(经2013年12月28日第1048号法律修订);
《许可法》(经2022年12月24日第1944号法律修订);
《许可条例》(经2020年12月31日第685号法令修订);
《产品分成协议法》(经2012年8月1日第887号法律修订)。
《底土法》规范勘探、开发、评估、开采、加工和使用特定地块的矿床中所含矿物的过程中对底土的使用行为;《许可法》和《许可条例》规范使用底土进行矿业活动的许可证发放;《产品分成协议法》规范投资者基于与政府签署的产品分成协议进行矿业开发的相关内容。(一)矿业权类型在塔吉克斯坦,矿产资源属于底土资源,由国家所有。根据《底土法》的相关规定,底土可以用于进行如下活动:- 地质研究;- 采矿;- 建设和运营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 形成特殊保护的地质区域(如地质保护区和野生动物保护区);- 收集矿物学、古生物等地质学资料。在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探或者开采活动前,首先需要获得底土使用许可。底土使用许可按照《许可法》和《许可条例》的规定进行发放。在矿业开发的勘探和开采阶段,矿业企业需要获得的底土使用许可分别为地质研究许可和采矿许可。国家地矿总局负责发放地质研究许可,工业和新技术部负责发放采矿许可,通过塔吉克斯坦全国统一的许可证电子登记平台可以查询到许可证的授予、延期和终止等相关登记信息。1、地质研究许可根据《底土法》和《许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地质研究包括矿床的勘查、评估和勘探及其他地质研究。地质研究许可附有地质分配证,用于地质研究的底土地块以地质分配区的形式提供。未经获得地质分配证的底土使用权人的同意,不得在该等地质分配证覆盖的区域内实施使用底土的任何活动。根据《许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对地质研究许可证覆盖的底土范围内的矿产储量进行评审后,出资进行地质勘探的地质研究许可证持有人有权优先获得采矿许可证。但如果地质研究许可证持有人在已探明矿床的矿产储量获得批准后的两年内未行使这一权利,则将丧失该权利。2、采矿许可根据《底土法》的相关规定,采矿许可附有采矿分配证,用于采矿的底土地块以采矿分配区的形式提供。获得采矿分配区的底土使用权人拥有根据授予的许可证在其边界内使用底土的专有权。未经获得采矿分配证的底土使用权人的同意,不得在该等采矿分配证覆盖的区域内实施使用底土的任何活动。采矿分配证由采矿业监督机构进行发放和登记。(二)矿业权的取得方式根据《底土法》的相关规定,底土资源由国家所有,禁止买卖、赠与、抵押或者未经授权交换底土地块,投资人可通过出让的方式获得底土使用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底土使用权人可以是国家、合作社、国企、机构、组织、法人(无论形式为何)和公民(包括其他国家的法人和公民)。根据《许可法》和《许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可按照与塔吉克斯坦自然人和法人相同的条件和方式获得许可证。但是,外国法人必须至少在塔吉克斯坦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才能获得许可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塔吉克斯坦对外国投资者申请使用底土没有特殊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申请获得底土使用许可,但必须至少在塔吉克斯坦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根据《许可法》以及《许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底土的使用活动遵循特别许可制度,底土使用许可的获得方式主要包括如下三种:- 申请;- 参与招投标;- 签署产品分成协议。1、申请根据《许可法》和《许可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底土使用许可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许可申请表,载明申请许可的活动类型以及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申请人打算实施的许可活动类型及实施期限;- 申请人的身份登记文件;- 申请人的纳税人识别号;- 缴纳许可申请费的证明;- 与申请人雇员的资格相关的信息;- 地方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文件;- 技术、工艺和人员方面的能力证明;- 过往5年内所实施的矿业活动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的证明(首次使用底土者不需要提供);- 开发底土的商业计划;- 与政府授权机构签订的关于在开采贵金属和宝石时向国家贵金属和宝石基金会供应开采的原矿石或可销售产品的协议。申请地质研究许可和采矿许可在提交申请及主管机关发放许可时均需要支付费用,具体金额如下:阶段
地质研究许可
采矿许可
申请许可
10倍计算指标
10倍计算指标
授予许可
80倍计算指标
100倍计算指标
2、招投标根据《许可法》和《许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同一矿区存在多个申请人时,应采用招标的方式授予许可。招标的具体程序由政府制定。3、产品分成协议根据《产品分成协议法》的相关规定,产品分成协议是指由政府和投资者签订的,目的在于规范在底土利用以及运输、加工、储存、使用、销售或处置产品的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该协议,政府有偿授予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内在协议规定的区域搜查、勘探、开发、开采和加工矿物的专有权利,投资者承诺出资开展协议中规定的活动,并自行承担风险。需要通过签订产品分成协议的方式进行开发的矿产资源清单由政府确定,被列入清单的矿产资源一般是由于矿藏位于远离定居点的山区和偏远地区,不具备开发条件和其他必要的基础设施,或者是由于矿床的勘查、勘探、评估和开发需要投入高额成本的技术和大量资金。根据《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在投资者与国家签署产品分成协议的情况下,自签署协议后30日即颁发底土使用许可,无需提供额外的文件或材料,也无需获得额外批准。根据《产品分成协议法》的相关规定,产品分成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投资者应在当地聘请一定比例的承包商、供应商、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商,以及雇佣塔吉克斯坦公民和外国公民;- 协议期满后,投资者有义务将供其使用的矿床归还给国家;- 产品在国家和投资者之间的分配规则:由投资者享有所有权用以补偿投资成本的产品不得超过总量的70%; - 投资者生产的且由其拥有所有权的产品可根据协议的约定从塔吉克斯坦关税区出口,且没有出口数量限制;- 投资者为履行协议建造或购置的财物由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取得的地质、地球物理和化学方面的信息以及矿物样品归国家所有,但在遵循保密制度的前提下,投资者有权使用该等信息和样品以便履行协议;- 在政府方同意的情况下,投资者有权向任何法人或自然人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产品分成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前提是受让方拥有足够的财务和技术资源和充分的管理经验。协议转让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并在签署转让文件后的30日内获得新的矿产资源使用许可。(三)矿业权的有效期限根据《许可法》和《许可条例》的相关规定,矿产资源使用许可的有效期不得短于3年,具体期限由发证机关决定。在矿产资源使用许可到期之前,被许可人可以申请延长有效期,延长的期限与初次颁发时的有效期限一致。矿产资源使用许可的有效期的延长取决于如下因素:完成工作的质量与效益、对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采取的措施以及是否及时缴纳矿产资源使用的相关税费。(四)矿业权人的义务根据《底土法》和《许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底土使用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 在获得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展许可证注明的活动;2) 符合涉及底土使用和原材料处理技术有关的法律和标准的要求;3) 符合采矿经营开发的技术方案的要求;4) 妥善保管和维护底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地质、矿山测量数据和其他资料;5) 向底土相关信息管理机构提交地质数据;6) 将出于非采矿目的探明的、可采掘的和流失的底土资源的信息提交至有关信息管理与统计机构;7) 安全进行与底土使用相关的工作;    8) 保护底土、大气、土地、森林、水资源以及建筑物,防止其在底土使用过程中遭到损害;9) 对在底土使用过程中受到破坏的地块和其他自然环境进行恢复,以利未来的再次利用;10) 妥善保留可供未来矿床开发或其他用途使用的勘探采矿工程和钻孔,对将来不使用的采矿工程与钻孔进行底土恢复处理;11) 定期缴纳底土使用费。(五)矿业权的终止根据《底土法》、《许可法》和《许可条例》的相关规定,除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持有许可证的公司解散清算等导致矿产资源使用权正常终止外,发证机关还可以基于以下事由撤销或吊销许可从而提前终止矿产资源使用权:1) 矿业活动对在活动区域内工作或生活的人群的生命或健康构成直接威胁;2) 发生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紧急情况;3) 矿业权人在获得许可后的15日内未支付许可授予费;4) 矿业权人未遵守许可证的要求和条件;5) 矿业权人未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开工;6) 矿业权人将许可证转让至其他自然人和法人;7) 未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述第1)项至第3)项所列的情况下,主管机关书面通知矿业权人即可立即终止矿产资源使用权。在其他情形下,矿业权人自收到主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的3个月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主管机关即可终止矿产资源使用权。五、关于矿产品的销售和出口监管政策
针对贵金属、宝石和含有贵金属和有色金属的原材料的销售和进出口,主要由《关于贵金属、宝石及含贵金属和有色金属的原材料的销售和进出口规则》(以下简称《销售和进出口规则》,经2009年7月28日第448号法令修订)进行规范。根据《销售和进出口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国外市场上销售可通过工业手段提取贵金属或有色金属的精矿、矿石和废料,应由其开采主体根据采矿许可的要求以及塔吉克斯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以及能源和工业部出具的经济可行性审查结论进行。出口含有贵金属和有色金属的原材料,需提供由塔吉克斯坦政府标准化、计量、认证商品检验署或其他国际认证实验室签发的化学成分证书、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国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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