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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中“装修”纠纷怎么解?

【案情介绍】

  2015年9月,原告王某租赁被告徐某一套房屋,双方约定租期5年,租金为每月12000元。承租后王某征得徐某同意,投入资金进行房屋装修并开办了一家养老会所。

2020年9月租赁到期时,在王某物品尚未全部搬离的情况下,徐某即更换门锁,收回房屋。王某与徐某协商无果,便起诉要求徐某赔偿装修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徐某未就涉案房屋内的装饰装修事宜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对于涉案房屋内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王某拆除。在王某未完全搬离并拆除相关未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时,徐某即将门锁更换,则应给予王某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款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房屋装修情况及使用年限等酌情判决徐某赔偿王某11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出租房屋装饰装修问题。很多人租赁商铺的时候,往往需要对商铺进行装修,实践中围绕“装饰装修”的争议十分常见,常青律师团总结多年办案经验,为将要租房的朋友们总结一下避坑指南,建议收藏转发。

问题一:如想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装饰,需要告知出租人吗?

如想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建议在房屋租赁合同上明确约定装修条款,或者通过微信、短信等告知出租人并获得其明确同意的答复。

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就进行装修,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样或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问题二:房屋租期届满后,装饰装修物品归谁所有?

在装饰装修已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装修装饰物的归属要看是否其与租赁房屋形成了附合(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虽能辩认原物,但已不可分离或强行分离所需费用过大的添附形式)。

  1. 若装修装饰与房屋未形成附合,比如空调、热水器等:

    房屋租期届满后,未与房屋形成附合可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带走或者双方协商折价给出租人。但要注意拆除时需小心,因为如拆除造成房屋损毁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

  2. 若装修装饰与房屋形成附合,比如地板砖、吊设天花板、粉刷油漆的墙壁等:

    房屋租期届满后,与房屋形成附合归出租人所有。如承租人认为装饰装修投入较大或提高租赁房屋价值,向出租人主张补偿,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因此建议承租人尽量避免进行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尤其是花费装修金额较大的。或者是在装修前就与出租人约定装饰装修合同期届满后的处理,从而避免装修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八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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