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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辞退是否需要赔偿?

【案情介绍】

张某于2017年1月进入某养老机构工作,担任后勤管理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张某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劳动合同有三份附件:《合同管理规定》《人事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2018年9月8日,张某收到某供应商提供来的物料,卸货时因业务部门急需使用,张某未按公司流程清点,便同意业务部门拿走部分物料。

2018年9月20日,养老机构以张某未能据实签收,造成账务不符,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为由,向张某发送了离职通知书。张某认为自己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制度,但并没有给机构造成损失,要求机构撤销解除决定。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过错性解除的条款,其中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的问题,法院一般从两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公司规章制度本身是否合法有效且向劳动者公示;二是劳动者违规程度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

一、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且向劳动者公示。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如何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和内部劳动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效合法需满足: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向劳动者公示。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过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以及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宜进行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对违反此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此解除员工的,属于违法解除。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遵循民主协商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向劳动者公示。公司可采取将规章制度公布在内部网站供员工查看、员工入职时向其交付制度手册要求其签字确认、通过邮件向员工发送制度电子版、制度等文件附劳动合同后部等方式进行公示。注意规则制度不公示的不能依此约束劳动者,用人单位需对履行“公示”承担举证责任。

二、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且达到“严重”的程度。

(一)结合行业特点和影响程序

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严重,法院会结合用人单位行业特点、行为发生地点、行为环境因素进行考量。情节严重可以表现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可以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也可以是给用人单位的管理带来很大不利等。

但是无论哪一种严重后果,在实务中都需要用人单位来举证证明的。

(二)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考虑劳动者在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例如,劳动者故意损害企业财产,故意与其他同事挑起事端,打架斗殴等。除了故意之外,重大过失也属于可以考虑的因素。比如当事人虽然不具有故意的主观因素,但是由于其重大过失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该行为本身也属于企业可以考虑辞退的因素。

一般过失的行为及非主观过错的失职在未对企业产生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不应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除了上述,法院同时也会结合劳动者岗位和职责及工龄、一贯工作表现、违约后的措施,违约行为的次数,用人单位或第三人的过程等综合考虑。


司法实践中,此类劳动争议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充分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导致不利后果。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日常员工管理中要留意证据的收集,以备不时之需。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87.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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