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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一轮《会计法》修订的思考:立法目标与覆盖范围

前言

通常《会计法》第一条开宗明义阐述立法目标。1999年版和2017年版《会计法》第一条,所阐述的立法目标将会计局限于经济领域,局限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显然这个目标已不符合会计实践的发展和人们对会计之认识已经提升的实际。会计立法找准历史方位的前提是立法者要对会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清晰的认识。

一、《会计法》的立法目标与覆盖范围

回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会计工作历史,人们对会计的认识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轻视会计。极端的表现是20世纪50年代后期一度风行的“无账会计”。第二阶段:开始重视会计。从轻视会计中走出来的标志是20世纪60年代初召开的全国会计工作大会,会议上中央领导同志做出了“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的批示。第三阶段:重视会计。随着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和实施改革开放上,会计工作受到全面重视,会计事业蓬勃发展。第四阶段:会计的应用更加广泛。自党的会议开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进程以来,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此阶段,会计的职能与作用的深度和广度得到扩展,国家发展重心已从讲求经济发展速度转变为高质量的全面发展。

会计不仅是提升资源利用效率、追求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更是讲求共同富裕、追求综合效益(包括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实际上,回顾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均不难看出会计在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所具有的基础性作用。会计既是单位内部管理的基础,也是单位协调和处理与外部利益相关方的基础,更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时代,会计的基础作用更加凸显。“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无论是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还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设现代化社会,都离不开会计的基础工作。所以会计立法者对会计的认识应提到“经济社会越发展,会计工作越重要;会计工作要做好,会计立法是根本”的高度。

现行《会计法》强调经济效益,强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鲜明的历史特征。提高经济效益主要是针对企业而言的。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尤其是具有慈善性质的第三次社会分配,更需要强调的是社会效益,即会计存在的必要性并非全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它也要凸显财务公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防范舞弊的作用。环境会计的产生将生态效益的核算也纳入会计的范围。从核算目标来看,新时代会计所要助力提升的是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综合效益。

因此,本文建议将《会计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一条表述为两段话:第一段说明会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如“会计是单位内部管理、社会经济管理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公平正义的基础”;第二段说明立法目的,如“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制定本法”。

二、关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立法是为会计工作立规矩,使各单位会计工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会计工作的行为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所以首先要对会计行为主体立法,即弄清楚什么样的机构才是合法的、什么样的人员才可以从事会计工作、从业会计人员的资质要求是什么,其次才是对会计工作内容、方法、流程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说明。根据司法逻辑,应先明确行为主体—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然后针对合法的会计行为主体告知会计工作需要遵循的法规,最后还要说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此,针对2017年版《会计法》的章节排序(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本文建议调整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第三章会计人员,第四章会计核算,第五章会计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单位会计行为违法所涉及的责任主体对外是一个,对内是三层,即单位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通常在第一章总则里会对单位领导所承担的责任做清晰的界定,随后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合为一章。本文建议将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分开,各为一章,是为了进一步明晰责任主体,也便于查询。

1.关于会计机构。

《会计法》应规定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和经常性收支往来的单位必须开展会计核算工作,这是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前提条件。法定会计机构应包含四项内容(或四个条款):①会计机构定义。会计机构的定义可以表述为“专门从事会计工作的组织,由担负不同岗位职责的会计人员组成”。②会计机构内设岗位的最低标准。会计机构内设岗位的最低标准是设置出纳、记账、稽核兼主管三个岗位,未达到这三个岗位设置标准的组织不能称为会计机构,最多只能算是设有专职会计人员。

③对自设会计机构的要求。应规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以及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必须设置会计机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置。④对外设(受托)会计机构的要求。应规定开展受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以及相关会计事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必须经过政府会计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接受政府会计事务管理部门组织的审核与评估。

2.关于会计人员。

2017年版《会计法》虽然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不经过专业培训与考核就从事会计工作。针对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财报暴雷屡屡发生的现实,对从业会计人员的资质认定要强化三个方面的要求:①职业道德要求,不承认和遵循会计职业价值导向的人员不能成为会计人员。现行《会计法》对职业道德方面的强调不够,仅在第三十九条中提到“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至于遵守什么样的职业道德,如何遵守职业道德,不遵守职业道德会导致什么后果、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没有涉及。

②专业能力要求,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不能成为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可以从专业知识学习、专业技能培训、从事专业工作经历、专业工作业绩四个方面来评价。由于我国会计人员的专业资质分为不同级别的职称和职务,因此《会计法》应对不同级别的职称、职务提出相应的专业能力基本要求。

③岗位管理要求,规定会计人员岗位管理相关的入职、考核、转岗、晋升、辞退条件。在职业道德方面,应强化会计职业群体的核心价值观。会计是必须做到取信于人的一项专业工作。而唯有诚于实,方可取信于人。所以,《会计法》应明确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职业道德是“诚实守信、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并且要求将其体现在日常工作之中。在专业能力方面,分别说明担任各个层次(三到四个层次)会计职务的基本要求。

如:规定普通会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资质是受过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在从事会计工作期间参加会计及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后续培训,并且培训成绩合格;规定会计基层主管人员应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或会计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在从事该工作期间参加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后续培训,并且培训成绩合格;规定会计中层主管人员应具有会计师职称或会计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三年以上会计工作,在从事该工作期间参加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后续培训,并且培训成绩合格;规定会计高层主管人员应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从事五年以上会计工作,在从事该工作期间参加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后续培训,并且培训成绩合格。

结语

在岗位管理方面,分别就入职、考核、转岗三个方面的具体事项做出规定。如:规定单位录用长期工作会计人员必须经过会计机构主管与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双重考核,并报经人事决策会议批准;规定聘用会计人员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转岗、离岗或辞退;规定会计人员离岗或离职必须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可保留现行《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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