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后,我国已全面形成了负面清单加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外资管理新框架,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水平显著提高。然而,和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贸易投资自由化程度仍需进一步提高。金融开放是服务业开放的重中之重。开放中维护金融安全就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只有守住国家金融安全的底线,金融开放乃至其他开放才能顺利进行。金融开放涉及的面非常宽,除金融业与金融市场外,它还包含跨境资本的自由流动与人民币汇率等多方面。
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的差距
(一)服务市场的准入自由化仍需进一步扩大
一是服务业对外资企业的股比限制仍有调整、替代、完善的空间。2018年新负面清单大幅放宽了服务业的外资股比限制,但我国在水上运输业、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机场经营、电信、一些互联网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法律、市场调查、教育、医疗和文化等领域仍存在股比限制,许多还必须控股。而欧美等绝大多数发达经济体在上述领域基本上不要求股比限制或者限制的领域较窄、较松。当然,虽然发达国家股比限制等相对较少,但他们有许多隐性或更狡猾的限制,因此,其实际开放度远没有名义开放度高。但因其名义上限制少,他们就有借口指责我们。今后,我们也应以发达国家为师,“师夷长技以制夷”,用更聪明的办法来对付他们。
二是在大多数服务业对外资企业的经营模式、牌照、业务范围、经营条件、业务许可上有改进改革的必要。以金融服务为例,在商业模式上,虽然技术上允许外商独资银行建立地方子公司或开设分行,但是由于分行的经营活动范围有限,外商独资银行纷纷选择成立子公司,但因为外资企业在存贷款比率、单一贷款集中度限制、贷款限额以及获取资本市场牌照等方面需要遵循严格的标准,实际上带来了一些不便。在获取和办理业务牌照方面,由于近年来的新发牌照数量大幅缩减,外资企业因为缺少许可而不能进入新的服务领域。
在经营条件方面,外资企业虽然希望进入跨境服务、在岸资本及全球市场和资本托管业务以及再保险和现金管理等领域,然而,这一是取决于他们能否获得向中国投资者出售外资基金以及向外国投资者出售中资基金所需的牌照,二是要考虑能否克服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流动配额限制,故其潜在价值无法充分发挥。在业务扩张限制上,虽然外商独资银行可以扩大营业地域,但行政审批过程有时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
(二)部分服务领域的“边境内”措施不为外资企业所理解
当前,全球开放的主攻方向,已经由关税、股比限制等准入的“边境”领域逐渐转向产业政策、行业管理政策、投资政策、税收政策、知识产权政策、环境政策等“边境内”领域。我国近年来大幅度推进国内规则和国际最佳实践接轨,如大力推进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等,其成绩十分显著。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仍有相当一部分国内管理方式和国际最佳实践未能有效接轨,被外资企业认为是事实上的不公平待遇。
目前,外资企业抱怨最多的几大问题分别是模糊不明的法律法规、行政审批问题、自由裁量执法、牌照发放要求不公平不透明以及网络安全规定等。以牌照发放为例,外资企业抱怨说,我国牌照发放与国际先进做法不同,不仅发放要求不透明且多变、发放数量过少、审批过程复杂冗长,而且结果难以预测,还有,经常事先不告知,就关闭申请窗口。尽管针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可能取消或放宽,但是,在没有相关牌照的情况下,外资金融机构也无法进入国有金融机构已经占领的市场(如跨境服务)。
他们反映说,这个问题不仅存在于银行业,而且普遍存在于保险、电信和消费金融等诸多行业。再如,在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相关领域,外资企业承认我国有权独立选择网络管理模式,有权根据国情采用安全和可控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但是,他们认为,我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审查和强制性许可及认证制度中的核心概念定义太模糊、适用范围太宽泛,与《信息技术安全共同评价准则》等国际标准相背离,把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原产国作为网络安全基石的做法与发达国家基于风险和技术中立的做法也大异其趣,这实质上构成了对外资企业的歧视。因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研制、生产单位要由中方投资或控股,且其核心技术、关键部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这就将外资企业排除在外。
(三)观念问题限制了一些服务领域开放潜力的发挥
例如,科学而精准的安全观念问题。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外资在敏感领域投资本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也是发达国家频繁挥舞的大棒。我们设置安全屏障完全正确,但我们的问题是有些行业的安全定义不够明确,指向不够精准,范围泛化,国家安全与商业安全未做有效区分,结果,因对安全风险的担忧使有些领域的开放踟蹰不前。如电信、卫生和文化教育娱乐服务,范围宽,链条长,泛泛而笼统地与安全挂钩,不仅限制了这些领域的开放水平,而且也不利于在该强化国家安全管控的领域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使得该保护的安全领域由于战线过长,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可以放开的环节由于限制而没有机会开放。医疗服务的开放,也需要有新的与时代相称的安全观。
二、服务业扩大开放中需要注意的重大问题
(一)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问题
一是必须有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要设置安全网,筑牢安全防线,要保留特定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手段,要留后手。
二是借鉴发达国家做法,从我国实际出发,用科学的方式方法促进安全。发达国家都是充分利用其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利用实行已久的法律、市场力量和商业惯例等间接方式以及“看人下菜”的针对性手段,有效限制了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和经营。例如,控制国际货币体系、要求本国公民控制、参与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决策、保持庞大的公法金融体系、放任本国大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垄断、限制外资对所谓敏感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恶意并购、听任全能银行对证券业或保险业的控制、坚持对等开放原则等等。虽然上述措施大多不是以股比限制、行政审批、数量控制和直接管制的面貌出现,而是有公益性、社会性、程序性的外衣,但对外国竞争者的进入和经营而言,都是事实上的障碍。我们也应多从社会环境、历史文化传统、技术安全等方面入手,用维护本国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样一些不具商业性动机的正当诉求,来设置防护措施。
三是要在实践中完善外资安全审查等机制,构筑金融开放的第二道防线,强化基于国际监管标准,持续审慎监管,在控制和化解风险上掌握主动权。当然,要切忌将安全问题泛化,要树立积极的安全观,要从竞争和发展中增强安全。封闭排外增强不了安全。更不能以安全为幌子,保护行业、企业私利。要科学分类、有的放矢。
(二)服务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问题
一是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依照“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简政放权,积极探索与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接轨的管理体制,促进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推动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创造各类主体公平自由、竞争有序的经济运行环境。
二是建立服务业、服务贸易协调发展和牵头机制。服务产业发展涉及众多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服务业吸收外资、对外投资和服务贸易除了商务主管部门外,还需要众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通力配合和协调。因此,服务业进一步扩大开放需要进一步完善横向合作机制,即部级协调机制,增强服务业产业政策与开放政策的协调性和稳定性。同时,也需进一步推动纵向协调机制,即部省协调机制。强化服务业开放的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制的协调。加大对地方服务业开放工作的具体指导,推动中央政策在地方的落实。在两种机制之上,还应建立国家层面的牵头机制,负责各个行业主管部门及中央和地方的协调,具体领导服务业开放政策的统一制定,实现服务业开放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
(三)培育服务业国际竞争力问题
一是必须引入竞争。只有竞争,才是提高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不二法门。在所有的服务业及其子领域,无论是传统行业还是新业态,都应引入竞争,无论资本属性,任何资本的垄断,都应打破。否则,既谈不上服务业健康发展,更谈不上竞争力提升的问题。
二是在向外资开放服务业的同时,把对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资本的开放措施落到实处。一直以来,我国对民营资本的开放低于对外资和国有资本的开放。新时期应营造市场竞争环境,让所有资本平等参与竞争,破除对外国投资的优惠以及国有企业的垄断。在开放过程中,应减少直至取消对民营资本进入垄断服务业的限制,培育本土竞争者。
三是服务业开放要着力培育服务企业走出去能力,通过参与全球化提升出口竞争力和对外投资能力,增强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从而提高国际竞争力,将“中国制造”与“中国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参与国际竞争新优势。
一个国家如果要开放国内的金融市场,让海外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买卖有价证券,必然会涉及资本在境内境外的流动,而跨境资本的流动又会对外汇市场上外汇与人民币的供求关系造成影响,从而影响汇率的走势。所以,金融对外开放是一个系统工程,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应多管齐下。服务业开放不是目的,目的是增强我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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