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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对股权产生的信赖利益,合理适用商事

前言

股权持行为与商事外观义相冲突潜藏巨大法律风险法律给予科规范与有效引导,以鼓励投资兴业保护交易安这两价值追求平衡隐名合伙说委托合同说借名协议说信托关4观点在不同股权持情形下分别具解释力鉴于股权信托模式具有的比较度优势适用股权信托关定代持股协议性质更利于保障各当事人的利益基于私法自治价值,要无效股权持协议范围仅规避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代持股协议无效于名义股东非基于股权交易债权人,应当区分其股权生信赖利益,以适用事外观

代持股协议合同效力

(一)代持股协议原则

要代持股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情形任何类型的代持股关都应当获法律认可保护其价值取法无禁止皆自由私法自治美中不足的是,未明确采隐名股东概念使用了实际出资表述回避了隐名股东行使权利性质股权归属还合同债权再者,对代持股协议无效过于抽严格界违法无效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裁判标准,为肆意扩大无效持股协议范围留下了隐患

(二)代持股协议无效的情形

1.规避法律法规的代持股协议效力

根据通说法律法规性规效力性强定与性强定,必须违反效力性强定的股权持协议才能够认定为无效于这两性规定的区分通过王利明教授的三分法行认于规避法律法规的代持股协议由于目前没法律法规明确规其效力故只需依据两分法行判断若该持股协议继续,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损害如公职员作隐名股东的代持股协议显然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协议;若该协议仅违反管性规定,了规避审批手续则宜认定为合同未生效履行形式件后即具备法律效力,以当事人的投资目

2.违背公序良俗的代持股协议效力

公序良俗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外化即使不存在法律性规定,投资者追求利益也必须立在符合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基础上得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于规避监管部门规章禁止性规定的代持股协议其效力判依据并不违法无效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公序良俗原则因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断,为自由裁行使预留了空间在发挥裁判者智慧与主观能动性同时不可避免潜藏着司法专横风险因此裁判者只在穷尽法律法规效力性规别无他法际才能够援引公序良俗条款作定代持股协议效力根据当然涉案持股协议违反公序良俗的论证必须具正当性

代持股协议协议外第效力

(一)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效力

持股实际出资人与股东身份相分离法律关具体而言隐名股东承担公司出资责任履行股东义务和担负投资风险同时也实际享受股东权利但不公司法意义上股东;名义股东仅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登记等相关法律材料中实质上既不需履行出资义务,亦无须承担投资风险更不享投资但可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这样表里不一权利行使机制,了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所投资公司张权利必须名义股东作媒介除非公司知情且不提出异议否则隐名股东身份不足以对抗公司意志隐名股东若想浮出水面请求公司办股东名册更名签发出资证明变更公司登记等一列手续而基于限公司的人合性能否显名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他股东态度。

(二)对股权受让人的效力

在名义股东违约处分其持股权情形下如何在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隐名股东利益间实平衡探讨于名义股东通过转让质押者其他式将登记在其名下股权行处分时隐名股东请求确认该处分股权行无效案件即满足善意取条件时隐名股东就需礼让善意股权受让人,此时持股协议第三不发生效力该条规定的前提为人无权处分而名义股东处分名下股权属于公司法赋予权利,是权处分”。因此股权转让只能参照而不能直接机械适用善意取得制具体而言受让应同时满足3条件才能够获该股权权属

第一受让持股权应当善意的,不知道也无法知道受让股权存在持关这表明受让受让股权时尽到了合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恶意者重大过失同时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合性保护善意还表在受让行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否则即使转让合同被认定有违反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法履行第二,以理的股权价转让否具性可通过公司估值数据及价款式等因素综合判第三受让持股权已经依法办变更登记根据张谁举证原则由受让承担满足上述条件举证证明责任

(三)对名义股东债权人的效力

1.区分事外观适用范围

关于股权持关系对名义股东债权人的效力问题最高民法持股协议不得对抗强执行申请观点当名义股东詹某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刘某苹权根据工登记中记载股权归属,向申请强执行该项股权有学者在援引此判例基础上,论证了在破产的语境下债权也应被认定为第三范畴换言之,该类观点认事外观义立法原则下隐名股东不得对抗名义股东任何债权该观点仍有进一步细分探讨空间。名义股东外转让股权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了善意第三受让名义股东名下股权效力其目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对公示公信信赖利益交易安但并不任何情形下债权会对名义股东所代股权生信赖利益在债权股权生信赖利益语境下则不应当适用事外观

2.债权人对股权生信赖利益情形

债权人对股权生信赖利益基础该股权存在影响了债权人对名义股东实际资产的判断,从而实施了购买股权者借贷任何一个理经济人在作出交易决前都会对交易对象的产和信用状况行充足调查审慎评估如果债权事先知晓交易对象名下股权为代持资而非自有财产,就可能放弃交易者降低交易规避风险持股协议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内部合意外部第三知悉导致特股权具虚假权利外观情形下股权作交易的或者债务的担保自然成为债权信赖利益原因退一步说即使在借贷关用股权设立担保债权仅知悉债务人名下股权存在事实增加其名义股东具还款能力信心同样应债权人产信赖利益负责另外,代持股权被交易偿债给隐名股东造成的损失隐名股东可依据持股协议请求名义股东赔偿法益保护上明显偏颇因此股权作交易标的或者借贷发生在股权后等债权人产生信赖利益情况下应当适用事外观隐名股东不依据持股协议抗善意第三

3.债权人对股权未生信赖利益情形

当债务的产股权没关联时债权人对股权并不生信赖利益情况股权持行发生在债务产此时债权人与名义股东间开展民事活动名义股东否具股东身份无关并未名义股东持股权生预期信赖利益故不应当适用事外观另一情况债权明知隐名股东名义股东间存在股权持关系,仍然与之交易此时债权有主观恶意隐名股东可通过举证证明其非善意推翻外观保护,要求受让返还股权于没有对股权生信赖利益一般债权人或者恶意债权人,隐名股东可依据持股协议抗其强执行者破清偿申请

结语

根据合同性原理,当事签订合同不能第三第三人的权利故通常情形下,代持股协议只能约束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履行合同务,而不能当然约束双当事人以公司其他股东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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