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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跟踪与研究,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编织一张安全网

前言

互联网金融还处在发展阶段,新的风险将不断涌现,金融监管政策也在不断调整与修正中,非正式制度作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密切跟踪与研究,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编织一张安全网。

一、非正式制度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一)互联网金融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边界界定

互联网金融的正式制度指由行政机关制定,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经营主体资格、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等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是各市场参与主体必须遵守的约束性规定,这些正式制度是公开透明的,以正式文件形式呈现出来,并有一套强制性的实施机制保证其实施。互联网金融的非正式制度是指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并被人们无意识接受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金融伦理、金融行业道德规范、投资习惯、金融风险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是人们的自觉习惯,依靠主体的内在自觉与外部道德进行约束,非正式制度一旦形成就将长期延续下去,其变迁是渐进缓慢的,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上成本更低,效果更好

(二)正式制度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中的不足

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与业务定型还在演变过程中,社会对于其存在的风险成因、风险类型、影响大小处于认识与研究过程,互联网金融市场处于运行非规范状态,市场竞争具有无序性,一些经营主体依靠不正当的竞争获取不当利益,而正式制度的供给处于滞后状态,我国当前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风险在监管上缺少足够的法律支持,有些领域虽然出台了部门或地方性规章制度,但法律位阶较低,甚至一些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条款相冲突,即使是有章可循,也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正式制度暂时未能解决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法律保护问题,制约着行业的发展,无法消除风险隐患。同时现行的这些正式制度是零散的、碎片的,难以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全面监管,缺乏全面性。

(三)非正式制度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中的必要性

建立在信任和关系基础上的非正式制度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加以防控,可以部分弥补与填充现有法律的不足与空白,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中可以产生互补效应与协同效应,非正式制度可以凝聚社会力量,提供外部约束与内部激励机制,同时非正式制度更多地表现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价值取向与行为规范,可以给予人们正向选择行为的精神动力,树立健康的投资文化,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能够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非正式制度并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是依靠内化对参与主体的价值观念与道德标准来进行约束,从而有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二、基于非正式制度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机制设计与路径选择

(一)行业自律

一是配合政府,对整个行业现存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行业摸底,引导相关企业加入协会,将各企业纳入行业自律平台。二是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一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平台系统,该平台与政府相关系统对接,形成信息共享,平台具备查询功能、预警功能、信用评级功能、教育功能,与政府的监控平台形成互补与相互支持。三是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规范行业企业的经营活动,约束从业者的展业行为,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守住行业的道德底线。四是做好政策宣传与教育培训,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从业人员规范、行业道德标准、行业准则等对会员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可以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网络视频、现场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从而真正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五是建立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和约束机制,一方面需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入会标准,尽可能地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协会自律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管理,切实做好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密切关注各会员业务开展与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情况,建立负面清单与公示机制,对可能存在金融风险的会员企业进行警戒与约谈,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企业进行惩戒。

(二)企业自控

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制定科学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必须覆盖所有部门、所有人员和所有业务。将风险控制、合规经营作为企业文化,加强对员工的风险教育,规范企业市场经营行为与员工的展业行为。在企业部门设置上,可以设立专门的风险监管部门,该部门直接对最高决策层负责,赋予相应权力,统领整个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对经营活动风险的管控能力。建立符合互联网金融要求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客户实名注册、身份识别、信息披露、资金存管、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等机制。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特点,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安全。例如,仿效证券期货领域的三方存管有效机制。企业可以建立“防火墙”,对业务与业务、产品与产品形成风险隔离;对于关键部门、关键领域做到人、财、物的独立;对各项业务、各互联网金融产品,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明确风险观测点,实时动态监测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

(三)社会监督

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领域,可以打一场人民战争,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监督。一是可以利用媒体监督,广泛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对各种可能存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提醒民众注意防范。媒体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督上具备天然的优势,可以凭借自身的敏锐性与专业性,进行风险预警。二是政府机构或协会可以聘请专业的兼职风险监督员,利用其专业优势更早地发现可能存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三是调动广大民众参与风险防范的积极性,借鉴新冠疫情防控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开发类似“随手拍”的手机App软件,对于可疑的互联网金融活动,随时可以拍照上传到监管平台,再由后台或专业人士进行研判处置。这种全员参与、全社会动员的风险监管模式,是有效和可行的。

(四)投资者教育与保护

大多数普通投资者,由于缺乏金融专业知识与风险防范意识,对许多传统基本金融风险的认知是匮乏的,对于复杂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知更是基本处于空白,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与有效的手段,向普遍大众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如利用高校教育资源开展风险教育,引导金融企业对其客户开展风险教育,鼓励公共媒体及自媒体开展风险教育,在教育手段上可以丰富多样,如电视、网络、宣传手册、展板等。在宣传方式上做到立体化,如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动画。帮助投资者树立“投资有风险、风险须自担”“投资收益与风险成正比”的投资理念,普及互联网金融基本知识,增强大众的风险防范意识。约束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在开展相关业务时,需要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严格落实产品信息披露,充分向客户揭示产品风险,做到产品的风险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匹配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者处于信息不对称、风险识别能力不强的弱势地位,需要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的公益诉讼制度,对危害范围广、涉及受害人多,且中小投资者在诉讼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专门的组织机构为投资者提起公益诉讼;研究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对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收取风险准备金,以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所产生的损失与影响。

结语

现有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展现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者在属性和功能上微妙的差别与联系,从正式制度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中的实践可以发现其存在的局限性,非正式制度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中的应用确有必要性。利用非正式制度防范风险,可以很好地填补空白,发挥协同效应。在利用非正式制度防范风险上,可以建立“行业自律、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四位一体的机制,规划设计好具体的路径,让非正式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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